2020案件总结怎么写
你知道案件总结怎么写吗?其实并不是很难,只要掌握要点就可以轻松写出来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关于2020案件总结怎么写5篇,供大家参考。
2020案件总结怎么写1
20_年案件审理工作,在旗纪委常委及市纪委审理室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二十四字”办案基本方针,严格执行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审理程序,依法依纪办案,健全完善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坚持“审理大计、质量第一”,严肃认真地审理了一批违反党纪政纪案件,为全旗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起到了用心作用。
一、认真审理违纪违法案件,有效提高案件质量。
20_年,全旗纪委监察机关共立各类违纪违法案件35件,处分党员36人,监察对象2人;其中,给予党内警告处分8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3人,留党察看一年处分6人,留党察看二年处分2人,开除党籍处分5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人,记大过1人。一般干部1人。
一年来,旗纪委案件审理室,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与案发单位和调查组沟通了解违纪案件状况,掌握案情,对于已经成型的违法违纪案件尽快介入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党纪政纪条规,严格审核每一齐案件。
一是认真审理本级纪委移送的案件。审理本级移送的案件重点把握程序关,进一步提高对程序合法确保案件质量、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重要好处的认识,使程序合法的观念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始终。熟悉掌握程序合法的具体要求,严格审核案件卷宗内应有的程序,并重点把握案件受理的范围、初核及立案程序,调查程序,调查时限,处分程序及处分权限,报请程序及要求。在工作中,始终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对违纪人员的身份、级别,初步核实过程中发现的违纪问题进行重点审核。对立案、批准、审批程序,对案件调查过程中的办案程序、办案时限、处分程序和报请程序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程序合法。2014年,旗纪委监察局自办立案案件18件,处分党员18人。
二是主动与司法机关联系,及时受理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审理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重点严把处理关,凡是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在以其判决、裁定、决定书和认定的事实为依据的状况下,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独立办案职能,严格按照党政纪案件的处理程序,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在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同时又教育保护当事人的基础上,在处分的定性、量纪上做出恰当处理,做到既严肃执纪,又宽严相济、区别对待。20_年,司法机关(公、检、法)向旗纪委监察局移送违法犯罪党员干部案件8件,处分党员8人。(描写景物的句子)
三是加强对基层纪委(纪检组)查办案件工作的指导,认真审理基层纪委报送审理的案件。按照旗纪委制定的《苏木镇纪委案件镇案旗审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基层纪委自办案件进行审理,重点对基层纪委的办案程序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理意见,并负责对审理意见的执行状况进行跟踪检查。20_年,基层纪委(纪检组)查办立案案件9件,处分党员9人。
二、加强执纪监督检查,保证党纪处分决定落实到位。
20_年,旗纪委监察局把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和对执行状况的检查纳入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资料,一是对20_年下达的处分决定的执行状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保证了处分决定执纪到位。二是对20_年处理的每一件案件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时送到达当事人和相关部门,及时宣布并理顺了相关工资待遇和职务调整。
三、开展回访教育,把案件查处与对受处分人员的帮忙、教育、挽救结合起来。
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坚持把贯彻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贯穿于整个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坚持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教育,及时了解和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情绪和工作、学习、生活状况,帮忙其提高认识,正视自己的错误,放下思想包袱,正确对待组织的处理。20_年,对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党员监察对象进行了回访教育,按照规定程序对名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及时恢复了党员权利。
总之,透过一年的工作,取得了必须的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必须的差距。为此,20_年审理工作要以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抓好业务建设为目标,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职责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为推动全旗反腐倡廉工作做出贡献。
20_年,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继续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条规,做到“有法必依、执纪必严”,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办案要求,依纪依法审理本级自办案件和下级纪委报审的案件,重点把好案件受理、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手续程序、文书质量的五个关口。用心主动向市纪委审理室多请示、多咨询。进一步加强与本委各有关室的基层纪委等相关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
2、进一步抓好业务指导,提高基层案件质量。一要透过个案指导,提高案件质量。重视研究基层纪委的请示咨询,进行具体指导。二是透过改善审理方式,提高案件质量。要继续执行完善“镇案旗审”工作。
3、发奋提高审理干部业务潜质。一方面要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经济知识学习,进一步提高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办理疑难案件的潜质。另一方面,对案件审理、申诉复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业务知识进行系统学习。
4、进一步完善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020案件总结怎么写2
根据你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的通知》(汉中法【20_】12号)的要求,我院精心组织安排,利用35天时间对20_年审(执)结的所有案件进行了认真全面的评查,现
将评查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了认真开展好这次案件质量评查活动,本着实是求是,公平公正,不走过场的原则,使这次案件质量评查活动扎实有效的进行,我院专门成立了以党组成员、副院长任继忠为组长,党组成员、副院长杨达金,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何建荣为副组长及审委会专职委员张明、审监庭庭长袁青锋为成员的“案件质量评查活动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布署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确保了这次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的有序推进。
二、时间安排与方法步骤
这次案件质量评查活动从20_年2月10日开始至3月17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月10月至2月28日全院各审判业务庭进行案件质量自查,逐案填写案件评查表;
第二阶段从3月1日至3月10日由各业务部门进行交叉评查和院评查领导小组进行重点抽查;第三阶段从3月11日至3月17日院案件评查办公室进行统计汇总及总结上报。
三、案件评查范围和评查情况
案件评查范围为20_年审、执结的全部案件。对于执行监督案件、调解(和解、协调)结案和撤诉等引发当事人申诉、上访或领导机关督办的案件列入评查范围。
下列七类案件为重点评查的案件:
(一)被上级法院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被上级法院提审、指令再审或本院再审的案件;
(三)检察机关抗诉后被再审改判的案件;
(四)被确认违法或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
(五)引发重大涉诉信访的案件;
(六)超审限、 执限的案件;
(七)上级法院、人大、党委领导机关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求复查或督办的案件。
2月10日至3月17全院各审判庭对20_年审(执)结的全部案件进行了自查,并逐案填写了案件质量评查登记表。对所评查的案件,均按省院评查标准和评查登记表的要求作了如实填写,对评查中发现案件质量方面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以及今后的整改措施都已书面报告案件评查办公室;
3月1日至3月10具体由刑庭与行政审判庭,民一庭与民二庭,龙头法庭与文川法庭,五堵法庭与南乐法庭、博望法庭与桔园法庭对各自自查的案件进行了互查。同时院评查领导小组又抽调10人对各审判业务庭,按照判决案件40%和七类案件100%、调撤案件15%的比例随机抽出405件进行了重点评查,并严格按照陕西省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评定打分,做到认真、严格、扎实,不走过场。 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已及时疏理归纳,补弱补缺,限时做了整改。第三阶段从3月11日至3月17日院案件评查办公室进行统计汇总及总结上报。
四、案件质量分析汇总
20_年全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2494件,除部分程序性和简单的调撤审结的案件外,应参评案件为2055件,实际评查1942件,评查比例为94.5%。在评查的这些案件中,优秀案件708件,良好案件1219件,合格案件15件,分别占案件评查数的36.5%、62.7%和0.8%,无不合格案件。瑕疵案件1042件,占案件评查数的53.65%。案件评查总得分183752分,个案得分94.62分。加分案件7件,占案件评查数的0.36%。
其中刑事结案160件,应评查128件,实际评查128件,评查比例为100%。在评查的刑事案件中,优秀案件48件,占37.5%,良好案件73件,占57%,合格案件7件,占5.5%;
民商事结案1936件,应评查1645件,实际评查1552件,评查比例为94.3%。在评查的民商事案件中,优秀案件581件,占37.5%,良好案件963件,占62%,合格案件8件,占0.5%,加分案件2件;行政案件结案52件,应评查52件,实际评查52件,评查比例为100 %。在评查的政案件中,优秀案件20件,占38.5%,良好案件32件,占61.5%;
执行案件结案346件,应评查230件,实际评查210件,评查比例为91.3%。在评查的执行案件中,优秀案件59件,占28.1%,良好案件151件,占71.9%。加分案件5件。
五、案件质量方面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通过这次案件评查,发现全院的案件质量较20_年已有较大提高。
一、好的方面:
1、判决案件的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均有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的签名;
2、判决离婚的`案件都交待了判决生效前不能与他人另行结婚的注意事项,并收集了结
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
3、告知当事人诉讼义务、诉讼风险、送达受理、应诉举证通知手续完备、规范;
4、裁判文书均加盖了“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章子;
5、注意了证据的提交人、收件人和收件日期的注释;
6、正、副卷都能分装。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立案阶段
(1)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填写不完整,未能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逐一完整填写,漏填、少填现象依然存在;
(2)立案时送达回证在“填发人”,“送达人”栏仍有填一个姓或一个人名字的现象(抽查时发现该问题已纠正);
(3)立案时提交的部分证据复印件未注明提交人或与原件核对的情况;
(4)部分qi诉状打印件无当事人签名或按印确认。
2、审理阶段的主要问题
(1)部分证据材料未注明提交人、收件人收件时间,证据复印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情况,或只在第一份证据上注明以下多少页证据由谁提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未做到逐一注 明;
(2)笔录不规范。部分宣判笔录上未写合议庭成员姓名,也无合议庭人员或书记员签名;
个别判决案件无审理报告,合议庭笔录简单,庭审笔录无书记员签名;
(3)个别案件领取款物时领取人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个别案件认定的事实与卷内证据不符。如金静与杨聪离婚案在审理报告和判决书中认定夫妻感情不和睦,纠纷不断,但判决不准离婚,但卷内无夫妻感情好与不好的证据,使阅卷人感到事实认定与判决结果相互矛盾。有的缺席审理案件未注重对主张人的主张进行证据核查,仅以主张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
(5)个别缺席审理的案件未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
(6)部分案件委托代理人授权不明,仅注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
(7)个别借款案件对原始借条未收回入卷;
(8)个别判决离婚的婚姻案件结婚证未收回入卷,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婚姻案件,结婚证退回当事人前未复印留卷。
3、裁判文书问题:
(1)裁判文书的数字运用不规范,在数值和量值、年代、年、月、日和时刻等方面,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数字混用,表现出裁判文书不严肃,不严谨的现象;
(2)裁判文书中查明事实部分太简单,说理方面不透彻,特别对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总结的差,裁判理由表述的不明确,裁判文书标点符号使用不当,文书核对不严,有多字或掉字现象。有的工作马虎,制作法律文书甚至将案件款数字计算错误,如胡馨月人身损害赔偿执行一案,裁定书将下欠款19971元,误为1917元;
(3)个别裁判文书未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或盖章位置不规范等。
2020案件总结怎么写3
20_年,神龙县纪委按照省、市纪委20_年度案件审理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紧密结合本县本委的工作实际,依法依纪全面履行审理工作职责,严格“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努力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稳步提升基层案件审理能力,审理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案件审理工作基本情况
20_年,全县共审结各类违纪案件55件,处分违纪党员干部55人,其中党纪处分51人,政纪处分4人;县纪委立案自办案件6件,涉及县管领导干部2人,乡镇部门办理案件49件。查处的案件中,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1人,留党察看处分13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人,警告处分7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1人,记过处分2人,行政撤职处分1人。
二、案件审理重点工作情况
(一)从严把关,依法依纪审理案件。一是严格审核,紧抓案件审理不松懈。以省、市纪委案件质量检查活动为契机,坚持“二十四字”的办案基本要求,严把事实、证据、定性、处分、手续和程序六个关口;坚持实体与程序审查并重原则,加强与案件检查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发挥审核把关和执纪监督职能;坚持执行两人审案制度、主审员制度和室务会议审议制度,做到依法审理和规范审理;强化和提高审理工作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在案件处理把握上,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注重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批评教育等手段。2011年,及时审结纪检室移送的6件自办案件(其中2件涉刑案件经过细致的审理审查,依法移动司法机关),移送审理结案率达到了100%,未出现一起因定性、量纪不当或对处理不服而被处分对象提起申诉的案件。二是强化管理,建立受处分人员“动态信息库”。建立受处分人员信息库,涵盖机关事业单位、农村企业受处分人员的身份信息、错误性质、处分类型、处分时间等内容,并及时与公检法、组织、人事、财政和有关单位联系沟通,实行动态化管理,确保处分人员信息准确掌握、处分决定执行到位、党员权利及时恢复。2011年,依托动态信息库,对8名违纪人员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了提醒督查,依纪依法为9名受留党察看处分党员按期恢复了党员权利,为2名受行政处分人员解除了处分。三是注重回访教育,增强案件的整体效果。认真开展受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采用平时回访和定时回访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回访教育实效。通过与受处分人员谈心交流、与其所在单位领导交谈了解等形式,坚持正面引导为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教之以纪,交之以心,真心诚意帮助受处分人员正确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重新振作,努力工作,使其真切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从而达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效果。2011年,重点对近两年来立案查处的人员进行了回访,共回访对象6名,其中县管干部1名,并督促乡镇、部门纪委对其他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教育。
(二)知行结合,推进基层审理规范化。一是积极推行案件协审联审制。紧密结合基层案件协审与乡镇案件联审,以分片联审、协审的形式,将全县15个乡镇的案件分四个片区进行集中联合审理,有效平衡了不同乡镇的违纪案件量纪,提高了案件审理质量。同时,对经济违纪、违法占地等复杂案件以及部门较难实行联审的案件则由县纪委指派专人进行协审。2011年,共联审、协审案件25件,占乡镇部门办理案件总数的100%。其中对因证据材料不到位要求补证的有_件,改变定性案件有件,改变处分档次案件件,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促进了查办案件程进一步规范、证据进一步完善、定性量纪进一步准确,实现了我县乡镇部门办理案件连续7年无申诉。二是积极开展案件审理业务培训。针对2011年乡镇纪委换届、人员调动频繁的实际情况,以片区为单位,协同纪检、信访等相关室,集中开展乡镇基层案件审理人员业务培训。同时,利用抽调办案的契机,通过“以案代培”的方式,指导抽调办案人员进行审理业务的具体实践。另外,对个别审理业务薄弱的乡镇,我们以“走下去”的方式,经常性的面对面开展答疑解惑,取到良好效果。三是督促指导乡镇严格按照《规范样式》办理案件。注重审理程序手续规范化建设,在全县全面推行《规范样式》操作流程。年初,将《规范样式》的书面和电子稿发放到各乡镇纪委,并利用协审、联审时机,加强使用《规范样式》的宣传、检查,督促乡镇纪委严格按照《规范样式》办理案件,进一步增强基层程序化、规范化办案的意识和能力。目前,全县15个乡镇已全部实行《规范样式》办理案件。四是推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创新。结合省纪委《若干意见》(《关于基层工作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的若干意见》)要求,根据神龙实际情况,我们对两类问题的处理进行了适当创新。①改变党支部大会票决方式。针对部分党支部情况较复杂、斗争较激烈等问题,改举手表决制为无记名投票制的票决方式,避免了党员不敢投票、违心投票等情况,如:今年龙洲街道一村党支部书记违纪问题的支部大会就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票决。②涉及隐私等违纪问题的处理允许不召开支部大会。基于人性化考虑,因涉及隐私、家庭关系等违纪问题,经违纪党员本人申请和基层党组织同意后,允许不召开党支部大会公开讨论其纪律处分问题。如:今年彩龙乡和龙城乡两个案件因涉及隐私问题而未召开支部大会。
(三)选树典型,稳妥推进案件公开审理。要取得公开审理的良好效果,选择案件十分重要。因此,我们综合考虑案情、违纪问题的代表性、公开审理的教育意义等几个方面,对因信访而查处的黄龙镇余头村陈某某违纪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和公开信访听证,并邀请15个乡镇的审理人员进行现场观摩。一方面,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违纪的该处理的处理,未涉及违纪的该说明的说明,还村民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有效化解了基层矛盾,提高了审理工作执行力和公信力;另一方面,开展了一次现场案例培训,提高了基层违纪案件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今年乡镇公开审理违纪案件15件,占案件总数的60%左右。
三、存在问题
(一)制度法规还不健全。处分是十分严肃的事情,要求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否则容易造成申诉案件的发生,对执纪的严肃性和纪委形象造成不利影响。但现行的一些制度规定配套不完善,甚至是空缺,给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难度。如:2007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颁布实施之后,《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同时被废止,造成对事业单位的一般人员处分(如一般教师、未担任职务的医生等)再无具体依据,而新的规定未见时间表。同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本身也有缺陷,没有兜底条款,具体到某个违纪行为,有时候根本就找不出具体条款,如公务员醉酒驾车,只好重新走回头路,又用《公务员法》一个“其它违反纪律行为”来处理。又如:新的《行政监察法》出台后,将凡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归入行政监察对象,如城管等,但是对于这些人员,我们有调查权,若要处分的话,却没有处分依据。
(二)基层审理力量相对薄弱。乡镇、部门纪委虽然包括纪委书记、副书记、专职纪检干部,但承担着党风廉政、组织人事、宣传教育、精神文明等党建工作,同时还分管纪检信访、计划生育以及重点项目、经济建设等各项工作。由于纪委书记与纪检干部均为兼职,他们承担的工作千头万绪,有时工作忙得透不过气来,其他纪委委员也都是兼职,其时间和精力也难以顾及案件查办。一些基层纪委连初核、立案调查都难顾及,就更难顾及抓案件的审理工作,有了专职人员查案,就缺少了专职人员审案,极易产生查审不分。有些乡镇纪委办理的案件,所有过程几乎是由乡镇纪检监察人员一手操办,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工作模式,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方面的把握上,很难保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理恰当。
(三)审理业务培训还不到位。基层纪委特别是乡级纪委的人员变动大,新手多,业务不熟,难以保障依纪依法审理案件。新到岗同志由于没有经过系统的纪检监察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可说,有的连查办案件的基本程序都不懂,自然对审理业务也就不那么熟悉和了解了,即使不是新同志,由于几年才办一个案件,也存在对业务知识不够巩固,对查办案件工作仍然比较生疏,由于这些主客观因素的存在,目前在基层纪委普遍存在不能适应当今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因基层纪委多数工作人员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时间短,普遍缺乏办案常识,在办理程序、履行手续等方面都很生疏,对条规不熟悉,处理案件随意性较大,使基层审理工作的开展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约。我们在协审中,有的案件经过反反复复指点,都还难以达到办案要求。
(四)农村党员违纪处理存在“两难”。(1)调查取证难。一是人员外出查找难。违纪党员或证人外出务工查找难,特别是去省外务工的。二是强制措施落实难。碰到既不是党员又不是监察对象的当事人不愿配合,难以调查到真实情况。三是农村案件特别是一些信访类的疑难复杂案件,涉及时间跨度大、政策类型多、调查对象多。有的涉及土地、林业、工程等多个方面的政策规定,且涉及众多群众,需要大范围调查取证。(2)党支部大会召开难。按照规定,处分违纪党员必须召开两个党员支部大会,一个是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处分问题,第二个是下达处分决定后召开支部大会宣布。但是现在农村党组织要开一个支部大会非常不易,一是人数多,开销大。行政区划调整以后,一般村党员有四五十人,多的达一百多人,党员的务工补贴支出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有的村村级集体经济非常薄弱。二是外出务工党员、年老党员多,到会率不高。青壮年党员在外务工多,年老党员因身体等原因到会率普遍不高,半数都很难达到。考虑到以上等原因,支部大会往往要结合其它事项合并召开,或是等到外出党员回家时召开,往往导致处分、宣布不及时。
四、意见及建议
(一)有依有据、积极稳妥地处理问题。处分一个人,最主要的就是有依有据,如果无依据、站不住脚,出现申诉案件且申诉成功的状况,会给执纪的严肃性和纪委的形象就会造成恶劣影响。现阶段社会形势不断变化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各种违纪案件呈现出许多新特点、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处理违纪案件时,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相结合的方法,是我们在现阶段处理某些案件的主要手段。
(二)注重审理组织建设。在乡镇、部门人员编制缺的情况下,分片建立起案件审理小组,发挥案件审理小组的协助作用,以实现查审分离。通过把相邻的乡与乡之间的纪检监察人员组织起来,建立联合案件审理小组,不仅能有效解决乡镇纪委人员少,查审难分问题,以及应该回避而不能回避的问题,还能有效解决乡镇领导不够稳定,业务工作不衔接的问题。
(三)注重审理业务建设。一是集中进行业务培训,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业务工作会议,举办业务培训班。坚持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业务工作会议,举办一至二期业务培训。对县级审理室主任,至少每三年安排到省级以上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培训,对乡镇纪委审理人员,至少每两年安排到市级以上纪委进行一次培训。二是由上级职能部门适时编印适用性强的业务教材。就审理工作的一般程序、党政纪条规释义,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与被处分人谈话、案件归档相关内容编印成册,下发到基层纪检干部手中。
2020案件总结怎么写4
针对20_年4月30日周六在模拟法庭参加的模拟审判活动,我总结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本案为“小区业主诉金泰公司小区绿地缩水”一案,是一个民事纠纷案件。原告是小区的一名业主,在20_年入住该小区,在20_年测绘报告出来之后发现小区的绿化率根本没有当初买房时的50%,随即把该小区的金泰公司告上了法庭。被告即为金泰公司,我则是金泰公司的辩护律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
该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个是该案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另一个是金泰公司在宣传广告上宣传的50%绿化率是否构成要约。庭审也是按照这两个争议焦点进行的。针对第一个焦点,我方认为业主在买房时就应该对小区绿化率一目了然,诉讼时效应该从签订买房合同时计算,故时效已过,而原告则是从专门的测绘报告出具之后原告方知绿化率不到50%,应该从此时计算,因此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另一个焦点,我方认为金泰公司在宣传广告上的50%绿化率是包括小区外的周边环境的描述,所以不是允诺,是一个要约邀请,而非要约。不应视为合同内容。
对方则认为,绿地建设的费用必然列入到建设成本中,既对售房价格的形成有直接的关联性,因此50%绿化率对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确有重大影响,属于要约,应视为合同内容。而对方违反了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经过双方激烈的辩论,法院最终判决:诉讼时效未经过,50%绿化率应属于要约,我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我方败诉。
通过这一次模拟审判,我感受颇多,首先,律师一定要有自己的专业知识,要对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焦点掌握在胸。这一点要在自己平时的专业知识积累以及工作中的实践来把握;
其次,就是在庭审过程中,自己作为辩护人的发挥,民事案件的几个基本特征就是复杂。繁琐,并不一定谁对谁错。这就需要一个律师敏锐的洞察力以及良好的口才,说话要中肯,言辞要据理力争,不能畏首畏尾。只有这样,才能让大家信服以及认同你的说法。
最后,就是律师在参与诉讼中,虽然在证据极为不利的情况下,也应该据理力争,虽然败诉,但是也经过了自己的努力,虽败犹荣,这也是作为一名律师应该经过的一种历练吧。
2020案件总结怎么写5
办理了一件非常普通的民事案件,颇有些感触,亦对法官的判案思路颇不以为然,在此撰写此文,以与同好作经验教训之交流。
案情很简单:四川a建筑劳务公司在北京成立了一家分公司,分公司下面又有若干项目部,某项目部欠原告16万余元材料款,项目部经理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但没有盖项目部公章。现该分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该项目部经理不知所踪。原告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材料款。
a公司老总是父亲多年老朋友,所以这个案子就由我来办理。a公司的法律顾问是一个从业20多年的老律师了,在跟我交流这个案子的代理思路的时候,他认为按照“无权代理,且不构成表见代理”这个思路来打这个官司比较合适。
我分析了案情,认为如果按照该老律师的思路来打这官司的话,必败无疑。因为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的分支机构进行民事活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最终都得由公司、企业来承担。项目部作为a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一个管理部门,其对外民事行为的后果将由分公司,并最终由a公司来承担,这是毫无疑问的。而出具欠条的人是项目部的负责人,原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是代表着项目部的。因此,我认为不能按照这个思路来进行这场诉讼。
鉴于北京分公司已经不复存在,并且项目部的负责人不知所踪(因为该负责人与分公司实际上就是挂靠关系,如果能找到他,则该笔材料欠款最终会着落在他的头上),我决定利用应该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在证据取证上的困难,来一个彻底的不认帐!即:a公司没有欠原告的钱。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所确定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和反驳对方的主张都必须提供证据进行支持,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而原告现在要求a公司支付欠款的最主要证据就是那张项目部负责人出具的欠条。如果能把这张欠条的证明力给打掉,这官司自然就胜利了。
我跟一、二审法官在对证据规则的理解运用上的重大分歧也突出表现在这里!
在庭审质证中,我指出:原告提供的欠条其真实性本身就是一个需要证明的事实--该欠条是谁所出具,落款的人名是否是北京分公司的员工名字,以及即使有这个名字的员工,怎么证明这个欠条就是该员工所写。。。。。这些都是原告应该证明的事实。概括来说,就是我对这张欠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原告应该进一步举证来证明上述事实。而在这张欠条上落款的该项目部负责人早已不知所踪,原告是几乎不可能完成这些举证责任的。如果不能举证,则原告必然败诉。
一审法官完全忽略了我的这些置关重要的、直接关系官司胜负的质证意见,对原告的这份欠条直接予以采信,这当然导致了一审的败诉。我随即在征得a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向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官在召集我和对方代理律师谈话的时候,在听取我对欠条的质证意见后,对我说:“原告为了证明自己主张,提供了这张欠条作为重要证据。现在,你认为对方的证据是假的,那么,你就应该举证来支持你的观点,也就是说,你应该举证来证明对方的这张欠条是假的。否则,你要承担不利后果。”
我认为二审法官如此的观点是错误的,他混淆了抗辩理由和事实主张的概念。我对原告的欠条提出质疑,这是属于抗辩理由,不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如果我提出这欠条是张三李四所写,那么就属于事实主张了,我就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而且,我所发表的质证意见也并没有用“欠条是假的”这种类型的说法,而是一直用的是“该欠条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这样的说法。两种说法所表达的实质内容虽然是一样的,但是外在表述的不同却会导致迥异的举证责任分配!前一种说法更多的会被认为是一种事实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后一种说法却属于抗辩理由,无须承担举证责任!
但很可惜,二审法官坚持认为我方应该承担证明该欠条是假的的举证责任!我在多次阐明观点仍得不到认可的情况下,为尽可能减少a公司的损失,迫不得已提出和解要求。最终,以a公司支付原告10万元了结此案。
此案虽然也为a公司减轻了1/3的损失,但没有说服法官,实在难说是一件成功的案子。但是本案所反映出来的证据规则运用问题,却非常值得玩味。举证责任之所在,往往乃败诉之所在。如何运用证据规则,规避举证责任,加重对方的举证责任,将是今后办理每一件案子都要深思熟虑的问题。同时,在质证的时候,如何提出抗辩理由和事实主张,更是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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