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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腾

企业要付工资给员工,这是劳动法规定的。如果刻意不发工资,员工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下员工投诉的方法渠道,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员工的投诉渠道

1、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投诉。

2、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投诉。

法律经验小提示

劳动者在拖欠工资的维权中需注意

1、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2、确认劳动关系后,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可与老板协商,要求单位补发工资。

3、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4、如果拖欠工资数额比较大的话,可以直接请律师打官司,通过诉讼的方法来要回被拖欠的工资。

企业不发工资的法律条文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资纠纷找什么部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实中,我国的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如上海),还设立省一级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审理主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或者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等案件。但需要注意的是,省一级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市、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不存在级别管辖的关系。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包括劳动争议在内的各类案件。我国的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分别是国家一级的最高人民法院、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地区一级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县一级的基层人民法院。一般而言,仲裁裁决书上会列明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哪一个具体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劳动争议的当事人直接向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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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工资诉讼的有效期

一、克扣工资诉讼的有效期是多久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所以,克扣工资的诉讼时效最长是二十年。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是指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和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超过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胜诉权丧失。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天,是指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劳动合同权利被侵犯之日算至以后的六十日(不含因不可抗力而中断的期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仲裁裁决的生效日为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第十五日的次日,也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胜诉权丧失之日。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提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缺一不可):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内(不含不可抗力而中断的期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2、不服或者部分不服劳动仲裁裁决;

3、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即仲裁裁决生效日之前)。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的关系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是指具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期限内提起仲裁,否则,依法律规定消灭其中申请仲裁的权利的时效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是指有能力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否则仲裁裁决生效,依法律规定丧失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利的时效规定。

由此,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必须的前置程序,超过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的时效规定,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丧失胜诉权。

劳资纠纷处理流程

一般有以下四个处理程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一、 和解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劳动争议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达成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或诉讼。

二、 调解

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的调解:

(一) 劳动争议发生后的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提出调解申请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可以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2、组织调解

调解组织派调解员组织调解,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并依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不愿调解、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注: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

(二) 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三) 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的调解

劳动争议诉诸诉讼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可以依自愿、合法原则,进行庭前调解、当庭调解、庭后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三、 仲裁

不愿调解、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一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程序

(一) 提出仲裁申请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 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并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 组成仲裁庭

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四) 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和因不能取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五) 开庭审理

1、开庭通知: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2、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3、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4、核对笔录。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 仲裁调解

在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过程上文已列名,在此不予表述

(七) 裁决

裁决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仲裁庭对劳动争议的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注:仲裁裁决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 诉讼

诉讼程序时处理劳动争议的最后一道程序。起诉要件:

1、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审理。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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