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
婚前协议可以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解除时的财产分配。它提前协商并约定了夫妻之间在离婚情况下的财产分配方式,避免了离婚时可能产生的争议和纠纷。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篇1)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 年 _____月_____ 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
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甲方的.财产有, _____,住房一套(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居民小区_____号,面积_____ 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 _____万。
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两万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车一辆。
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夏华牌40寸液晶彩电一台,海尔立式冰箱一台,LG中央空调一套,双人床一个,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甲方的轿车、工厂归甲方个人所有;住房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乙方的摩托车归乙方个人所有,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
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律师见证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
联系方式: _____联系方式:_____
签订日期: _____签订日期:_____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20__年__月__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愿共同一起生活。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
1、甲方的财产有:;
2、乙方的财产有:;、
3、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
1、甲方的__财产归甲方个人所有,甲方与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2、乙方的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
3、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三、双方各自财产增值。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五、协议签字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订立协议人甲方:张某乙方:王某
__年__月__日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篇3)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欲在结婚前共同购买位于__________的房产一套,购买价格_____元,首付款:_____元。本着平等协商,公平自愿的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及其它事项约定如下:
一、上述房产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因乙方的户籍问题,暂将房产登记在甲方名下,但该房产的所有权为双方共同共有,婚后亦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二、首付款____元,其中由甲方出资三十万元,乙方出资三十万元。剩余的___元向___借款。
三、该房产的贷款及第二条所述的债务,均作为双方的共同债务。
四、乙方作为上述房产的实际共有人,对该房产享有与甲方一样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甲方不得以乙方非该房产证上示明的所有权人而干涉乙方享有上述权利。
五、在未经乙方的同意,甲方不能擅自以各种方式处分该房产,如:出卖、抵押、租赁等。
六、在双方登记结婚后三个月内,甲方需配合乙方共同到有关部门将乙方的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
七、甲、乙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本协议是自愿行为,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胁迫。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篇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20__年 月 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乙方名下的`财产包括:
1、房屋所有权人为,单独所有,房屋坐落于 (7门),登记时间为20__年9月1日,用途为网点,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新档案号: ;房产证号:沈房权证中心字第 号。
2、房屋所有权人为 ,单独所有,房屋坐落于 登记时间为20__年7月18日,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新档案号: ;房产证号:沈房权证中心字第 号。
二、上述财产的权利归属:甲方确认以上二处房产属于乙方婚前个人财产,与甲方无关,甲方保证以后发生任何情况都不对上述二处房产主张任何权利。
三、本协议涉及的二处房产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
四、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即可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该四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上内容甲、乙双方充分阅读并表示理解,不存在任何异议,并且是在甲、乙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见证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见证时间: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篇5)
女方:
身份证号:
男方:
身份证号
鉴于双方欲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正式登记结婚,实际缔结婚姻关系时间以结婚证书记载为准,现就部分与结婚有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婚前财产
1.1 婚前财产指结婚婚姻关系缔结前双方即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股票,债权,现金,存款,首饰,车辆,服装,家具,家用电器等。
1.2 双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各自所有,不因婚姻存续或消亡改变其性质,不因婚姻存续长短而改变其性质,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3 双方约定,于年月日以前在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因此,双方婚前财产的具体内容均以公证书记载为准,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未记载于公证书之财产,除有确切的相反证据,均应当推定为婚后财产。公证费用双方平均分担,如果一方毁婚,应当承担全部公证费用。
第二条 婚后财产
2.1 婚后财产指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所得;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2 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将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双方个人财产。
2.3 婚后财产所有权的确定,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财产所有权有登记的以登记为准,无登记的以占有为准。如果任何一方通过盗窃,涂改,抢夺,抢劫,诈骗等方式将应由另一方所有的财产据为己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 双方应当在可能的范围内通过公证、公布、告知、在对外签署合同时在条款中注明等方式令尽可能多的公众了解到双方已经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事实。因某一方债权人不知这一事实而主张对另一方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该方应当对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另一方财产损失、精神损失等进行赔偿。
第三条 财产分割
3.1 如果出现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事由(包括但不限于离婚,一方或双方死亡),上述婚前财产,婚后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不进行分割,但应当各自取回。
3.2 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如果出现双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夫妻共同名义接受馈赠,合资购买住房,共同生活基金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分割,到婚姻解除时还没有分割的,应当依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原则进行分割。
3.3 分割共有财产的原则是,协商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按份共有的财产按份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平均分割。实物可以分割的,实物分割,实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可能造成财产价值损失的,可以折价或变价后分割货币。
第四条 共同生活
4.1 双方缔结婚姻后选择地址为的住宅用房为共同生活所在地。该住房使用权系购买(租赁)所得,产权所有人为。上述住所地如需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就有关事宜另行订立书面协议。
4.2 为维持日常生活开支,双方每月各给付元人民币进入共同生活基金,给付日期为双方各自发薪日(如发薪日不确定或不是每月一次,则为每月1日)。该基金由男方(或女方)管理,上述基金用于住所地房租、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费、宽带上网费、电话费、住所地用餐所需费用以及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以共同生活基金支出的费用。每月由管理方制作开支明细表,每年由双方共同核算一次,如有赤字,则由双方按每人50%的比例出资补足,如有盈余则由双方平分,并根据盈亏情况协商次年每月给付的金额,但该金额应逐年上升并且不少于上一年实际支出的十二分之一。
4.3 明细表一式两份每月会签一次,双方各执一份,经会签的明细表视为双方对于生活费的给付和支取均无异议。经摧告无合理原因拒绝会签明细表的,视为已经会签。
4.4 双方承诺,无论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不会出现无住房或生活困难的情况,因此免除对方的扶助义务并且保证在婚姻存续期间每月按时按数支付约定的共同生活费。为保证实现本条款的承诺,双方父母将作为担保人,一旦任何一方出现无住房或生活困难或无力支付共同生活费的情况,该方父母将承担起排除这一情况的.义务,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住房,提供经济补助,代为支付共同生活费等措施。双方父母应当出具身份证明材料以证明合同双方父母身份并在本协议上签字同意该条 保证条款。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原件核对无误后由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五条 子女
5.1 双方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不生育子女,不领养子女.为此双方应当做好必要的避孕措施,该避孕措施应由双方友好合作共同完成,并由男方承担最终责任.一旦女方意外受孕,男方应当支付女方流产费用,营养费,误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每次合计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但有事实证明该胎儿与男方无血缘关系的除外,并可根据6.2条 追究女方责任。
5.2 如因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可以在法律及政策允许范围内生育或领养子女。该书面协议至少应当对以下事宜进行约定,生育或领养手续费用问题,抚养子女的费用问题,子女监护责任问题,发生离婚时子女抚养权问题,子女姓名确定权问题等。
第六条 忠实义务
6.1 双方承诺婚后互负贞操、忠诚义务,任何时候一方不得背叛对方,绝对不发生家庭暴力。如有违犯,按以下办法解决: 1、感情上,由忠诚方决定结束婚姻关系。 2、经济上,不忠方不能分得家庭共同财产,不忠方个人财产亦归忠诚方所有。 3、子女抚养,忠诚方有优先决定权。 家庭暴力参照以上办法解决。
6.2 对于感情背叛的认定,违犯以下第1款时,理当属背叛。违犯第6.2、6.3、6.4款中任何一款,对方有提醒和督促改过的权利,同时违犯的,亦作背叛认定。
①与异性发生亲密关系。
②与异性关系暧昧。
③与异性接触频繁。
④与异性接触已造成不良影响,危及家庭稳定。
6.3 因工作需要的人员往来,朋友交往应公开透明,不得遮遮掩掩,互相隐瞒。
6.4 双方感情的遗留问题,应具有特殊性,一方的旧情人在非联系不可的情况下,须事前告知对方,对方有知情权,并征得对方同意方可,若违犯视同背叛性质。
第七条 其他
7.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可订立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7.2 本协议如需修改,双方需订立书面协议进行修改。
7.3 如有异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7.4 本协议一式6分,男女双方各执一份,保证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5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男方: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女方: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