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消防安全处罚管理制度
对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以及在扑救火灾中奋力保护仓库财产有功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仓库消防安全处罚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
仓库消防安全处罚管理制度【篇1】
为了加强____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避免仓库及人身受火灾危害,保护仓库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及实施细节,结合本仓库的特点制定以下措施:
一、吸烟管理规定
凡在仓库内(非吸烟区)吸烟的所有人员(包括承租人、运输人员、保安人员、装修施工等外来人员)罚款2000元,被处两次(含两次)以上者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仓库。以上违规行为若造成损失,除全额赔偿外并报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施工管理规定
1、 仓库使用人是不得改变其使用单元本来的建筑结构,未经批准搭建的设施一律要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拆除,并对承租人和当事人各处以1000元罚款,拒不拆除的公司将按合同违约办法立即和承租人解除相关合约。
2、施工人员作业时必须持相关有效的上岗证或工作资格证作业。仓库使用人需要施工作业前,必须填写《cc仓库内施工申请单》,由承租人签名确认,经现场主管签名同意后才能施工,如果工程项目较大或可能导致出现安全隐患的还须反馈公司,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工程完工后由现场主管检查,确认不违反消防安全生产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没有检查或检查不合符要求的及擅自施工的工程一律视为违规项目责令拆除,并对承租人和当事人各处以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除全额赔偿外并报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车辆管理规定
1、所有进入仓库的车辆必须按照指示标志行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严禁在场内进行修车,洗车等仓库无关的事宜,如有违反处以500元的罚款。
2、电动车原则上不允许进入仓库内,确实有需要进入,须经当班保安同意,并应小心缓慢进出电梯和各通道,避免发生碰撞而损坏现场设施,如有损坏现场设施须照价赔偿;车辆不能长时间停放在仓库内,装货后应立即驶出仓库,擅自将电动车停放在仓库内的罚款2000元;如有在仓库内对电动车或电池进行充电的罚款2000元并责令承租方与其使用人立即解除相关合约,禁止当事人进入仓库。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全额赔偿外并报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用电管理规定
1、仓库电路只提供照明用电,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如电吹风、电烫斗、电炉子、电热杯、电水壶、电暖气、电饭锅等)除没收电器设备外并罚款1000元。
2、离开仓库后未按规定关闭照明者罚款200元。
3、不能在仓库内对任何用电器进行充电(如手机充电等),违者处500-1000元的罚款。
4、对有下列用电不规范情形之一,且未造成损失的处500-10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整改。
(1). 未经审批擅自安装灯具、插座、私拉乱接线路者。
(2). 插座没有固定安装,乱摆乱放者;
(3). 线路未做防火护 套,走地线路未使用地槽保护者。
(4). 易发热电器部位直接安装在易燃材料上者;
(5). 接线头未绝缘,且未安装金属线盒封闭者;
五、货物摆放规定
1、顶距:指堆货的顶面与仓库屋顶面之间的距离。一般的平顶楼房,顶距为50厘米以上。
2、灯距:指仓库内固定的照明灯与商品之间的距离。灯距不应小于50厘米,以防止照明灯过于接近商品,灯光产生热量导致火灾。
3、墙距:指墙壁与堆货之间的距离。墙距又分外墙距与内墙距。一般外墙距在50厘米以上,内墙距在50厘米以上。以便通风散潮和防火,一旦发生火灾,可供消防人员出入。
4、柱距:指货堆与屋柱的距离一般为50厘米。柱距的作用是防止柱散发的潮气使商品受潮,并保护柱脚,以免损坏建筑物。
5、垛距:指货堆与货堆之间的距离,通常为50厘米,垛距的作用是使货堆与货堆之间间隔清楚,防止混淆,也便于通风检查,一旦发生火灾,还便于抢救,疏散物资。
严格执行货物摆放的“五距”规定,违反以上规定的,先警告,拒不整改的对当事人和承租人分别处以每月500至1000元的罚款,直到改正为止。
六、走火通道管理规定
1、 禁止将货物、杂物堆放在过道、楼梯等走火通道。违者对当事人和承租人各罚款500元,并责令立即清理,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保证走火通道照明系统正常使用,应急照明系统应处于良好状态。
七、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1、遮挡消防设备设施(如消火栓、手动报警按钮、 灭火器、警铃等),未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2、非紧急情况下擅自使用消防设备、设施,罚款300元。若造成设施损坏,除全额赔偿外,并报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3、非紧急情况下挪动分布在仓库内的灭火器,擅自打开消防栓使用消防水的,罚款500元。
对违规行为实施重罚不是本公司的目的,而是一种管理手段。希望各方能提高消防安全意识,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从而确保各方的生命财产安全。
仓库消防安全处罚管理制度【篇2】
安全管理可以保碍员工的自身安全,让员工放心在企业里工作,下面企业管理网为大家整理了糖类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是以储糖为主的大型物流企业,为切实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及职工生命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和《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消防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公司确定一名行政副职分管防火安全工作,推行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各部门负责人和各岗位职工均对本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确保我司消防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各驻司单位和驻司民工,必须服从本公司消防安全的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共同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属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法人代表为本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我司建立了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和各部室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保卫部是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有下列职责:
1.根据公司实际召开安全例会,宣传、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方针、条例、规定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精神,研究、部署、推动、检查、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做好重点防火季节的专项治理工作。
2.组织制定对电源、火源、水源及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
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防消知识,提高职工的防火安全意识。
4.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研究制定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并针对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消除火灾危害。
5.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并将消防工作纳入考评。
第八条根据我司实际,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及实际演练,积极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九条我司实行安全值班制度,每天24小时对库区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加强对重点部位的巡视检查,行政值班由带班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条我司各级领导必须把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坚持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推动全员安全防火意识和灭火技能的不断提高,努力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确保国家财产和人身免受火灾危害。
第十一条通过开展群防群治活动,组织职工结合岗位工作实际,摆现象、找问题、查隐患、定措施、搞整改,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的落实。
第十二条防火宣传教育内容:
1.深入宣传贯彻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部门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2.教育职工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灭火技能,做到“三懂三会”。
3.教育职工自觉遵守消防法规,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十三条防火宣传教育和要求:
1.定期普遍教育:重点防火季节和重大节日前,利用会议、板报等多种形式向全体职工进行以防火为中心的安全教育。
2.针对性的教育:平时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上级机关通报的火灾案例及时进行教育。
3.重点教育:对重点部位的员工,结合岗位特点进行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教育,对保卫卡口和巡逻人员进行提高专业素质教育。
4.个别教育:对调入我司和内部调岗的职工,保卫部在其上岗前进行安全防火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外来作业人员随时进行防火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
5.开展防火、灭火科技教育:通过组织“义务消防队”活动和举办消防技术训练班,聘请专业消防人员举办防火科技讲座,提高职工的消防技术水平,改进消防工作。
第四章火源管理
第十四条明火作业管理
1.凡在库区进行焊接、切割、烘烤、熬炼和喷灯等明火作业,由动火部门提出申请,保卫部在进行现场勘查后,负责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明火作业许可证”应注明动火级别、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用)火人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经主管领导、保卫部共同审核签字后,组织实施。
2.明火作业必须在“明火作业许可证”批准的有效时间内作业,凡提前、延期或变更明火作业时间地点的,必须重新办理相应手续。
3.明火作业前,在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量的相应消防器材,明火作业负责人对全体作业人员详细讲明动火方案和动火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预防措施和处理办法,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清理工作,保卫部派人对现场监督。
4.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防护用品,动火设备、工具应安全完好,相应的附属设备、工具应安全、灵敏、有效,发生异常情况动火人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实施救助措施。
5.每天动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6.动火作业完毕,保卫部应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监督作业现场的清理,确保安全。
7.大风天(4级风以上)室外禁止明火作业。
8.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部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9.外来施工单位在我司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履行我司明火作业管理制度和其它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炉火使用管理
1.使用炉火取暖的部门必须向保卫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保卫部审查合格后开据炉火使用证,方可按装炉具。严禁私自按装使用炉火。
2.办公室在收到经保卫部批准的“炉火使用证”后,方可发放炉具。
3.炉具按装后,必须经保卫部检查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4.使用炉火部门,必须有专人对炉火进行管理,并严防一氧化碳中毒。
5.需提前或延期使用由所在部门向保卫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或延期使用。
6.严格执行炉火管理办法:
⑴应做到“两定、把三关、四有、五不准”。两定是:定炉型、定地点。把三关是:把宣传教育关、把炉火按装关、把检查验收关。四有是:有制度、有专人管理、有指定炉火安放地点、有消防器材。五不准是:不准用易燃液体点火、不准在炉旁放可燃物、不准在炉旁烤衣物和其它易燃物、不准无人封火过夜和看火人睡觉、不准任意挪动炉火。
⑵热炉灰须用水浇灭无余火后,再倒入指定地点。
7.对违反制度者,保卫部必须勒令停火进行整改,对劝阻不听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吸烟管理
1.我司库区、生活区内严禁吸烟,必须到指定地点(办公室)内吸咽。
2.在指定的吸烟室内吸烟,烟头必须熄灭后放入烟灰器具内,不得随意乱扔。
3.吸烟室必须保持清洁,无易燃物品,如有易燃物品,停止使用,待清理后再行使用。
第五章电源管理
第十七条我司生产、生活、库区照明用电线路必须分开。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上岗证的电工安装、检查、保养维护。定期对线路、变压器、避雷装置进行检查测试,杜绝因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短路等原因产生火险隐患,确保仓库安全。
第十八条库区铺设的配电线路,须穿金属管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护,每个库房应在库外单独安装电源开关箱,做到防雨防潮,安全用电。
第十九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严禁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照明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其垂直下方与储存商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对我司库房内配备的吸湿机、轴流风机等电器设备,必须就近配置电源插扳,电源连接线必须使用相应功率的护套线,确保安全送电,各种电器设备工作期间,作业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离岗断电。严禁在库房内使用任何非作业用电器具。
第二十条库区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商品,严禁在库区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装置和漏电保护装置,对各种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防火装置。操作人员使用电器设备过程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停止使用,及时向专业人员报告(电工、维修工)。
第二十一条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电器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提前向保卫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装。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器按装规范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第二十二条临时电器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管,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线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第二十三条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器线路和设施,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储存作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我司库区、生活区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如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作业时,应按第十四条明火作业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库房消防安全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管员为所分管的库房、露天垛防火负责人,对所管辖的库房、露天垛的防火工作负责。
第二十六条我司储存商品实行分类、分垛储存,库房内储存商品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8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5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露天存放的商品其垛与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米,露天货区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严禁将性质相互抵触、串味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存,库房内要设立醒目标志,标明储存商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八条库区和库房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对散落的包装物、库区落叶、杂草等应及时清除,妥善处理。
第二十九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配带防火帽,并严禁进入库房及在仓库区域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条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必须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管理
第三十一条消防器材的配置与使用:
1.保卫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我司储存商品的性能和各部位的灭火需要,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做到配量充足,布局合理,使用有效。
2.消防器材要悬挂在固定醒目处,做到防雨、防晒、防锈蚀、防霉烂、防冻。
3.我司职工对配备的各种消防器材,必须备加爱护,对擅自挪动或做与消防无关使用的,应及时制止,对劝阻不听者交由保卫部按有关规定处理。
4.消防器材周围不准堆放商品和杂物,不准堵塞及占用消防通道,不准在设施和器材上挂放它物,并保持整洁。
第三十二条消防设施的配置与使用
1.我司地处市政供水偏远地区,水压偏低,为此我司设立第二水源(即4000立方米消防池)和加压泵房一座。
2.我司保卫部负责消防池的日常清理和维护,做到水面清洁、无杂物,遇有火灾时,消防加压泵的起动必须由卡口值班出一人和电工值班人员一起共同启动。
3.保卫部每年对消防泵、消防拴、消防阀进行检查及试运行,以保持其灵敏有效。
第三十三条消防器材的管理
1.根据公司实际,我司对库房外的消防器材实行集中存放统一管理,并由保卫部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持其灵敏有效。
2.各重点部位及库房内所配置的消防器材,由各部室负责落实到岗位,不得丢失、损坏、挪动,如发现丢失、损坏要查明原因并上报保卫部,及时补充。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按有关制度规定处理。
第八章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根据我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我司确定变电室、锅炉房和器材库为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以下简称部位),其消防安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和上级部门及本公司颁发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部位所在部室主管领导应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职工的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提高人员专业素质和消防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第三十七条部位职工必须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及消防器材配置情况,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须做到会使用、会保养。
第三十八条部位职工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明火作业管理制度,外单位人员来检查工作时,必须由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带领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九章建筑防火管理
第三十九条我司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建筑防火管理,建筑防火从建筑设计抓起,直至工程验收均要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并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管。
第四十条建筑设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有与火灾危险性、建设规模、功能相适应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等项设计,并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四十一条基建人员应配合保卫部向属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建筑设计防火送审》手续,领取《建筑设计防火审批单》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贯穿于工程的全过程,搞好自审自验工作。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机构核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准擅自更改;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和保卫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及施工人员驻地的防火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到边检查边整改,防止火灾事故和各类灾害性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工程防火设计等资料对建筑工程及消防设施进行验收,收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防火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按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防火验收意见书》进行整改。
第四十五条凡在我司施工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我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各项规章制度,并签定“安全防火责任书”,承担相应防火安全责任。
第十章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第四十六条依照逐级防火责任制,我司实行三级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即公司月查、部室周查、班组日查。各岗位执行一日三查,即班前、班中、班后检查。
第四十七条我司值班巡查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检查,做好当班记录;发生突发事件和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或人员报告。
第四十八条保卫部应坚持开展经常性防火安全检查,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适时开展各类专项检查。
第四十九条防火安全检查范围:
1.贯彻落实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情况。
2.火源、电源、水源使用管理情况。
3.消防器材、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到位情况。
4.生产设备及要害部位的防火落实情况。
5.火险隐患整改情况。
6.其它有关情况。
第五十条防火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险隐患,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进行整改,对火险隐患,必须做出详细记录,建立档案,依照“三定”原则,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限期整改,不准拖延扯皮。对不能及时整改的火险隐患,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安全,并报上级备案。
第五十一条凡有条件整改而拖延不改的,由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不按“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意见整改的,按消防安全奖惩制度执行。
第十一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保护现场:
1.扑救火灾过程中,应注意发现和保护起火地点,尽可能保护燃烧后的状态。
2.扑救后立即划出警戒区域,限制无关人员进入。
3.在现场勘察后,经公安消防部门或保卫部同意,方可清理火场。
第五十三条调查:由保卫部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开展火场勘察和火灾事故调查。
第五十四条处理: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消防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第五十五条对在防火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灭火过程中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消防安全处罚管理制度【篇3】
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降低经营风险,也为了更好的保障公司和各商户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此规定.
各楼层,各商户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及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各楼层经理和专柜负责人为卖场仓库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
1. 装修规定
1.1 如需将仓库隔开,所用隔断必须为具有防火作用的石膏板,且不得在隔断上留有孔洞;
1.2 仓库内的所有木板,木制筐架必须涂刷防火漆或防火涂料;
1.3仓库内所有电源线路必须使用2.5平方以上的电线
1.4 所有电源线路必须加装pvc防火套管,控制开关必须安装在仓库外面;
1.5 每个独立的仓库必须配备单独的漏电保护开关;
1.6 仓库内严禁使用碘钨灯,60瓦以上等大功率照明灯具. 最好使用防爆灯或灯管;
1.7 投入使用前需报物业管理中心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投入使用.
2.火源管理
2.1 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如有违规每次处以1000元罚款;
2.2 仓库内如需临时动火,必须如实填报<<临时动火申请表>>,经防火责任人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作业,现场应做好防火措施且应有专人现场监管,作业结束后必须将现场遗留火源清理干净;
2.3仓库内不得私自储存违禁物品;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挥发,有毒,放射性强的物品 (如天那水,松节油,汽油,玻璃水,烟花爆竹等)
2.4 人员离场时,应将仓库内的剩余纸皮,胶袋,废料等清理干净;
3.电源管理
3.1 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按照规范由持有作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电工安装,维修. 仓库内不得私自乱接,乱拉电线.
3.2 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不得超负荷使用,如需增加容量必须到物管中心申请,审批通过后由工程部负责安装.
3.3 照明灯具应安装在通道上方,堆码的商品至少与灯具保持50工分的距离,人员离场后必须关闭电源. 如有违规处以500-----1000元罚款.
3.4仓库内不得使用电熨斗,电烙铁,电炉,电视机等电器设备.
3.5物管中心和楼层管理人员应不定期对仓库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在签到表上签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消防器材管理
4.1 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拿取的地方,周围不得堆放可燃物和杂物
4.2各专柜需自行在所属的仓库内配备两具手提式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
4.3仓库货物需严格按照 '五距' 要求堆放;(垛与垛间距不少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少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少于0.3米,物品与灯和喷淋头的距离不少于0.5米).
4.4 仓库内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4.5 仓库的消防器材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如有问题必须及时更换 .
4.6所有仓库的设置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挪用,挤占,埋压,圈占,堵塞灭火器,消火栓,烟感,温感,喷淋,手动报警按钮,防火卷帘门,疏散指示灯等消防设施;
仓库消防安全处罚管理制度【篇4】
酒店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五)
1.未经许可,无关人员禁止进入仓库。
2.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要做到“五不准”、“五留距”、“一整齐”,即在仓库内不准设火炉、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吸烟、不准点蜡烛、不准易燃物品或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存;货场堆放要留墙距、柱距、顶距、垛距、灯距,堆放要整齐划一。
3.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高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容器,不准穿带钉的鞋进入库内,在要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4.进入易燃可燃物品库区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必须装置防火罩。蒸汽机车要关闭风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停留和清炉。进入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装置。
5.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遇水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6.闪点在45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在露天存放。如果需要露天存放时,在夏天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仓库消防安全处罚管理制度【篇5】
一、造纸原料仓库的火灾危险性
造纸原料仓库指贮存稻、麦秸、芦苇、秫秸、亚麻、原木等可以用来造纸的原料的仓库。造纸原料具有可燃性,有很大的火灾危险性,因此加强造纸原料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减少损失,至关重要。
造纸原料仓库的火灾危险性主要有:
(一)造纸原料具有易燃、自燃性
各类造纸原料大多燃点只有150—200℃,纤维素、半纤维素、蜡质、果胶、脂肪等主要成分都是易燃物质,遇火即能燃烧。稻草、麦秸、芦苇、棉花等原料含水量过高,其又是由碳、氢、氧等化学元素组成,在微生物的作用下,温度上升,达到燃烧条件,引起自燃,导致火灾。
(二)堆场与周围民用、工业建筑、道路、通汛、电力架空线的防火间距不够
堆场布局不合理,靠近生活、生产区和铁路、公路等,外来火种会引起堆垛着火。
(三)储存不符合要求
储存物品不执行有关技术要求,物品堆放超量、超期、超实,含水量高,通风散热不良,形成阴燃条件,引起火灾。
(四)电源火源管理不当
1.在造纸原料中或周围架设临时电气线路及照明灯具,烤燃可燃物,致成火灾。
2.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安装不合理或设备、线路本身故障,以及雷击引起火灾。
3.在库区内使用电焊、气焊、气割或管理人员吸烟、小孩玩火引起火灾。
4,机械设备因摩擦、撞击产生火花引发火灾;进入库区的汽车、拖拉机或机动船排出火星或造纸原料接触高温物体而着火。
5.场内散料管理不当,不能及时清理。入场车辆传动轴等被散料缠住,摩擦生热,引燃散料或车辆油箱造成火灾。
二、造纸原料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库区的消防安全
1.选址
库区应选在靠近城镇边缘、有水源、居民区常年主导方向的上风方向,并用不低于2米高的围墙将库区隔离。
2,防火间距
(1)库区各区之间留出一定的安全距离。储量在2万吨以上的大型原料仓库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至少保持100米,2万吨以下的中小型原料仓库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至少保持50米。
(2)原料堆场与场内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最少为20米,与场内主要道路的距离最少为10米。堆场内不宜晾晒原料,库区内勿堆放其他物品。
(3)原料堆场内堆垛应堆成尖顶,堆顶披檐到结顶应设滚水滑坡。堆垛长边应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平行。堆垛样式、堆场布置、堆垛储量、规格及防火间距应按具体规定布置。
(4)稻草、麦秸等材料堆场总储量不得超过2万吨,超过者应设置分区。区与区堆场之间防火间距不少于40米。原木原料堆场每个总储量不应超过2.5万立方米。堆场与堆场之间防火间距不低于30米。
(5)堆垛需按储运流水线布置,高度在10米以下,长度低于50米。垛与垛之间留1.5—2米宽的通道以便检查。每2—4个堆垛分为1组。堆垛距离围墙至少为5米。
(6)防止自燃。应建立堆垛档案,标明堆号、数量、含水量、品名等。定期对堆垛进行检查,测量其湿度、温度、含水量,堆垛内留通风口和散热洞,以防自燃。
(二)严格控制电源和火源
1.堆场严禁明火作业,确需明火作业的,应有专人监护并准备好消防设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完毕,彻底消除余火。进堆场原料应仔细检查,以防带进火种。堆场内严禁吸烟和无关人员进入。
2.蒸汽机车,汽车等需戴防火帽方可进入堆场。蒸汽机车还应关闭灰箱、送风器,不得在库区内清理炉灰。运输、吊装等机械设备要保养良好,防止摩擦、撞击等产生火花。
3.堆场内勿乱拉临时电线,不宜设架空线。必须设置时,架空电线与堆垛的距离不低于杆高的1.5倍。电气设备的安装、检修需由专人负责。
4.堆场中应选用探照灯、防火防尘灯进行照明。禁止使用移动灯具,灯泡、灯管勿靠近堆垛
5.堆场内要设避雷装置,并定期由专人对避雷装置进行检测;原料堆场不宜用铁丝捆扎,以防雷击。
(三)完善消防没施
1.堆场的消防用水要充足,在无其它消防水源的时候,消防水池应能满足6小时的消防用水量。使用天然水源作消防用水时,要注意在枯水期蓄水。
2.应定期对消防水池、水泵房、地下消火栓等进行检查,防止水池渗水、缺水及管道漏水,保证水泵房电机好及阀门管件开启正常。
3.堆场需设6米宽以上的消防车道,并配备完好的消防器材,如消防泵、灭火器、消防车、报警设备等,各种消防器材放置地点应有明显标志,并应采取防雨淋、日晒的措施,
4.严禁圈占、埋压、挪用消防器材,应设专人管理消防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