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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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细则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发《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国家教育部发《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人员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在统一财经政策、统一预算管理、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的前提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在校内部分单位设立二级财务机构。

第五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校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全校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办法,拟定校内财经政策,参与学校经济方面的决策。

2.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负责完成决算工作。

3.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配置学校资源。

4.负责全校的财务收支和收费管理,负责事业性支出的校内价格的制定和审批。

5.负责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和清产核资工作。

6.负责对二级财会机构的业务领导和监管工作。

7.积极开展会计核算,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严格控制各项开支,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8.负责校内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校内经济秩序,维护学校财经纪律。

9.负责全校各单位的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工作。

10.其他财务与会计工作。

第七条学校根据综合管理和财会业务的需要,在校内相应单位和部门设立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为校财务处的派驻机构,其财会人员由财务处委派,其财会业务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指导和监管。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由校财务处提出,经分管人事和财务的副校长会商同意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学校按照《会计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校财务处和二级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学校财务处正职的任免应事先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副职的任免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的财会人员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考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校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办理。全校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奖惩、继续教育等统一由校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九条全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财务会计工作。

学校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学校财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学校财会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学校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程序、要求进行财会工作。对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校科技产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离职时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校内财会人员的聘任实行回避制度。各单位责任人、财会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同一单位内的会计和出纳也不得是亲属。需要回避的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三章学校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财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等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学校预算内、外一切财务收支均须纳入预算范围,由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预算由校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计划和各单位收支计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的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江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执行。预算一经批准,即对学校财务收支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为了维护学校预算方案的严肃性,经批准的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区别情况进行办理。其中:调减预算由财务处直接办理;需要追加预算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主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由校长审批;金额在20万元以上需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财务处根据审批报告或决议办理预算的调整。

第四章学校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纵向)、其他经费拨款(房改经费、医疗经费等)。

2、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的收入,含学生学费、住宿费、培养费、各种办班收入、实验教学服务收入,成教收入和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

3、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其开展的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如:附属中小学独立核算单位上缴的收入等。

5、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企业利润等。

第十六条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交由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校内各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校收入。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校财务处,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由校财务处审核报经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的发票、收据归口校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并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统一印制或监制校内结算、管理票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领购、印制、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学校校办企业其生产经营应使用税务发票,其发票的购买、使用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办理,按规定可使用行政事业收据和校内收据的除外。

第五章学校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等。

1、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2、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相互配比。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所发生的支出。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的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核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与国家拨给的基建投资统一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按项目进行核算。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单独列支。

4、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进行补助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有关部门取得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要求单独核算,并定期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按不同的经费支出类别和金额大小分级审批。

学校的各类开支应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校各级财务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预算确定的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校内各单位的财务支出审批,应指定一名单位负责人签字,实行专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树立勤俭办学的观念,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实际发生数。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中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涉及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开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发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二级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维护财经纪律,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以及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校财务处报告。

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五条结余指学校年度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七条学校结余除专项资金结余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全部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和其他基金等。

第二十九条修购基金可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可转入修购基金,专门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第三十条职工福利基金可按事业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或按照其他规定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等支出。

第三十一条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学生贷学金、生活困难补助、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住房基金是由学校按照国家的房改政策出售住房所取得的收入形成,用于建设职工住宅、住房补贴及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立其他专用基金。

第三十四条专用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设帐户、单独核算”、“区别性质、专款专用”的原则。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八章学校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第三十七条货币资金的管理

1、现金是指学校及二级核算单位的库存现金,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准的限额,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理》的规定,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使用。

2、银行存款是指学校及各二级核算单位必须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银行帐户,学校银行帐户归口财务部门管理。对独立核算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经校财务处审核批准,可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帐户。银行帐户的变动或撤消须报经校财务处批准。

学校及校内各二级单位的银行存款户应按不同帐号设立银行帐,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结算,及时、定期逐笔核对相符,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列明未达帐项。

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钱、帐分管制度,不得坐支现金。

第三十八条应收及暂付款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或暂时垫付,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停滞在结算过程中的资产,体现为学校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

学校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必须及时、定期对应收及暂付款进行清理、结算,促使应收及暂付款及时收回和报销,不得长期挂帐。对校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及暂付款,如差旅费借款返校超过半个月,汇出款项超过两个月未办理结算手续的,财务部门在催还无效的情况下可在个人工资和单位预算指标中扣还。特别要加强对离校人员的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以免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学校应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建立坏帐核销制度,对于确实无法回收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若属个人原因应追究个人的责任,若属非个人原因,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核销手续。未经审核批准,财会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坏帐损失。

第三十九条借出款项是学校借给校内附属单位(独立核算单位和校办产业)的各类周转金性质的款项,一般借出期限为一年以内。

借款单位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归还学校借款。对逾期不还学校借款的单位,在催还无效的情况下学校将对单位领导人给予行政处罚并从其相关经费中予以扣还。

第四十条存货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过程中而购置的各种器材物资,包括专用材料和物资、低值易耗品、文具办公用品等。学校为了保证教学、科研等活动正常进行,必须加强对材料的管理,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材料采购、验收、保管、领发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学校材料物资的安全完整。

各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并上报校财务处。

第二节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学校财务部门会同有关分管部门制订。

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校办产业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食堂、招待所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运动场、停车场(库)、纪念碑或塑像、水塔水池、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有线电视线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专用设备是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医疗、体育器械、交通工具等。

一般设备是指学校的各种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家具、计算机、空气调节器、一般文体设备等。

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文物、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及院系、单位、科研课题组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和杂志。通过光盘、磁盘存储的电子出版物亦作为图书管理。

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没有包含在以上五类中的固定资产。

第四十三条学校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分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制度。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要经过有效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避免重复购置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成批量或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和进行招投标制度,以降低购置成本,减少浪费,防止学校权益受损。

第四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经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设备室与设备管理处等有关部门鉴定后经相关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设备处核销固定资产帐。对单台价值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报废、转让,需上报国防科工委批准,20万元以上的需报财政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入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在支付必要的清理费用后全部转入学校修购基金专款专用。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报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节无形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十八条学校无形资产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筹管理下由有关分管部门归口管理。学校及各分管部门应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无形资产管理,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效益,保证无形资产的完整,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应维护学校的利益,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

第四十九条学校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外购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费用计价;自研的无形资产须经过法定程序认定后按实际发生的有关费用计价;接受捐赠取得的无形资产,可按捐赠方提供的反映其价值的资料入帐,若无资料可参照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入帐。

第五十条学校无形资产的转让和投资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学校为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节学校对外投资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五十二条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学校对外投资主要分为经营投资和债券投资两种。经营投资是指学校出资兴办的校办企业或与其他企业联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债券投资是指学校通过购买债券方式进行的投资,包括购买国库券和其他各类债券。

第五十三条对外投资的原则,以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为前提,不得用国家财政拨款和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第五十四条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法定评估机构由校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委托和聘请。

第五十五条学校所有的对外投资项目都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学校重大对外投资行为(含对校内投资)应当经过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对外投资属于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资产的划转手续。学校二级单位不得自行决定本单位的对外投资,确需对外投资的,应先将方案报校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初审,认为确有必要或可行的,再报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学校必须明确自身与被投资企业或单位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学校各单位及被投资企业和单位不得使用学校的资产从事期货、股票等高风险投资。

学校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和投资回报制度。

学校对校内各单位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用资产超出学校核定的部分实行有偿使用。

第九章学校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五十八条借入款是指学校因借贷行为而形成的负债,指学校向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其他部门借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周转等。

第五十九条学校因事业发展需要借入款项时,应坚持谨慎原则,严格控制借款规模,事先制订详细的借款计划和还款计划,必须经过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同时要加强对借入款项的管理,确保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学校任何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向金融机构和外单位借款,不得向社会公众集资,不得给所属企业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将银行帐户或营业执照转借他人或变相转借他人。

第六十条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学校因未及时与对方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而形成的一种负债。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项的管理,指定专人管理,保证及时清理和结算。

第六十一条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税务及主管部门的各类款项。

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类应缴学校的款项,不得无故拖欠。

第六十二条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主要内容包括党费、团费、工会会费、挂靠学校管理的各类专业协会、会议费等。代管款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不属于学校,但应将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报财务处备案,并作为核算的依据。学校财务因履行管理工作,征得委托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第十章学校内部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学校内部机构经学校批准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内部财务清算。

内部机构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应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对被清算单位的财务、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各项财产、债权和债务帐目,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等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四条被划转、撤并的内部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校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查后呈报校长审批,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1、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内部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2、撤消的内部机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和设备处共同研究处理办法。债权的追索原则上由原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负责。

3、合并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和设备处按规定进行调配。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五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十六条学校财务部门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二级核算单位财务报告制度。对实行二级核算的单位应按照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和校财务处的要求,定期向学校财务处和审计法规处报送财务报告,并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真实性进行检查,以保证真实、完整地反映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六十八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的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支出增减率等。

学校二级财务机构的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由校财务处统一设置和修订,以便于分析、考核校内各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

第十二章学校内部财务监督

第七十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全校各单位必须接受学校财务处和审计法规处的财务监督。

第七十一条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具体要求:

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对二级会计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审计。

建立健全校各财务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稽核制度。

对学校二级会计机构和学校投资控股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

对重要的财务会计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向金融机构借贷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均应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根据校务公开的原则,定期在有关会议上通报学校财务状况和预、决算情况。

对会计资料不定期进行内部审计。

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其职责和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维护其正当权益。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责任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管理办法细则 篇2

一、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发改规〔20__〕496号)批准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建设立项。20__年2月16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又下发《关于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科社〔〕54号)确定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建设“一中心、四分库”(即市本级建中心库,部、营山、蓬安和仪陇各建一分库),项目总建设面积9229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仓储及附属设施、购置安装传送、运输、消防、智能控制、救灾物资等设施设备和智能控制系统,总投资2141万元,其中国、省专项补助资金1957万元,地方自筹及其他资金来源84万元。

市本级中心库建设面积5100平方米(包括1000平方米专用堆场),总投资1397万元,资金来源均为中央财政安排灾后重建基金,建设工期20__年12月至20__年12月,项目建设地址市高坪区小龙镇。20__年3月17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施工图预算评审报告》(财评审〔20__〕07号)审定该项目施工图预算为669.06万元(其中工程费用619.51万元,预备费49.55万元)。20__年4月11日,市民政局在建设网上发布施工招标文件,5月4日开标。经法定程序,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施工标段中标候选第一、二名,候选公告于5月6日在建设网上发布。5月13日公告期满后,市发改委通知市民政局因该项目两个中标候选单位违反招标文件相关规定被投诉暂不发出项目中标通知书。5月16日,市监察局组织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专题研究招标投诉问题,议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调查处理。市建设局于5月21日发出处理意见,取消了两个单位的中标候选资格,重新按规定组织招标。20__年6月3日,市民政局发布第二次施工招标文件,经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为广安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__年8月12日双方签订项目施工合同,中标合同价556.6578元。20__年9月12日,市财政评审中心(财评审结论〔20__〕159号)审定该工程基础超深增加预算85万元,扣除预备费49.55万元后,净增加35.45万元。项目于20__年1月15日竣工,市民政局提供的由建设、施工、设计等共同参与的交工验收证书显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该项目自开工建设起我局便按照《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府发〔〕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的意见》(府发〔20__〕1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跟踪审计。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市民政局在工程建设中做了大量工作,责任明确,制度较为完善,较好的完成了工程任务。但该工程也存在工程量变更时程序履行不完备、施工单位多报工程价款的问题,应加以纠正。

三、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

(一)工程结算多计工程价款783296.04元责令纠正

根据该单位提供的现场签证变更资料、施工图、竣工图等资料,审计组在工程现场进行了核对,并对工程结算进行了复核,发现工程结算中存在工程量计算错误等问题,未能真实反映工程造价。该项目施工单位报送结算价款7247786.16元,经外聘天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初审认定6543149.79元,经我局工程造价人员复核审计认定6464490.12元,合计审减783296.04元。违反了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府办发〔〕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和审计署印发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173号)第八条的规定,责令市民政局按此工程结算审计结果与项目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二)基础设计变更未通知跟踪审计组现场勘验责令纠正

市民政局和施工单位报送的设计变更2号内容:“1、地下室基础及独立基础超深部位采用C15毛石混凝土换填至-5.150米标高,阀板基础-4.55米标高。2、独立基础底部埋深与地下室柱基础埋深为同一标高。3、独立基础底部超挖部分放坡高宽比为1:0.33”,该项变更施工单位报送审计金额102.9万元,但发生变更时未通知我局跟踪审计组现场勘验(经财政评审基础超深增加预算85万元)。违反了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府发〔20__〕1号)第十条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的意见》(府发〔20__〕14号)第三条的规定。该变更涉及金额较大,我局跟踪组未现场勘验。但鉴于财政评审中心对此设计变更予以了认可,并出具了增加投资85万元的评审结论的情况,20__年5月7日我局协调业主、施工单位、咨询公司确定聘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资质(岩土工程乙级资质)的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换填部分进行实际勘测。根据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毛石混凝土换填施工勘察报告”结论“ZKC-9:0.00m至4.60m为回填的素填土,4.60m-8.47m为毛石混凝土,毛石混凝土厚度为3.87m。ZKD-7:0.00m至4.70m为回填的素填土,4.70m至9.16m为毛石混凝土,毛石混凝土厚度为4.46m”为依据及由业主方提供的经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关于毛石砼配合比的说明”中毛石混凝土的比例,审计确认该变更金额为727005元。鉴于该局还有项目正在建设中,对此责令市民政局在今后的项目建设中严格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特别是市政府最近出台的《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府发〔20__〕3号)对项目变更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望遵照执行。

管理办法细则 篇3

______审计局:

根据__审投通[________]______号通知书,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们对 工程价款结算进行了审计,本次审计得到了被审计单位的支持和配合(或不太支持和配合情况),审计实施已结束,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1、项目立项文号;

2、资金来源;

3、工程规模、主要特征;

4、工程参建单位:建设、设计、施工、设计、供应商等名称;

5、工程开、竣工时间;

6、工程招投标情况(有无招标、招标方式、中标价、招标文件的 简要描述);

7、工程设计、施工主要变更情况(数量、比例、大宗变更的描述);

8、工程质量情况;

9、各合同情况简介(合同基本内容及合同基本形式[总价/单价])。

二、审计评价

该工程在工程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管理、合同管理、变更控制、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等好的做法。

三、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情况

1、列举本次审计的有关法律、法规、定额、合同、招投标文件的依据;

2、施工单位已签证无异议的审定工程造价及核减额、核增额、净核减额;

3、造成工程造价核减、核增的主要内容及其原因的分析说明,要有具体数字,尽可能一一对应;

4、存在异议的工程造价及核减额、核增额、净核减额;

5、对施工单位存在异议内容事项的解释、分析、说明;

6、与初审审核报告中的审核工程造价相比,造成工程造价核减额变化的主要内容和原因;

7、其它有关说明。

四、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线索

根据我局“要求在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审计中提供线索的函”的具体内容,逐条有针对性地加以细述,要求对每条内容都有回复,如对其中的一条或几条没有可说明的,也要明确“经检查此项情况正常”等态度。

五、审计建议

针对工程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建工程各方面管理的建议。

六、附件

1、国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审定表及其电子文件

2、工程结算审核对照明细表及其电子文件

3、其他审计工作底稿,如审计核对纪要、审核情况说明、审计签证单等等

4、工程量计算工作底稿。

管理办法细则 篇4

一、制定目的

为了更好地配合公司业务战略,顺利开展业务工作,明确业务部员工的岗位职责,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帮助员工尽快提高自身营销素质,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

客服组、运营组、美工组、销售部

三、制度细则

包括:

1.考勤与纪律制度

a.公司实行考勤签到制度

b.业务人员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上午:9.00-下午:6.00

c.指纹打卡是作为公司考勤形式,出勤记载和核算薪资的重要依据,没有打卡视为没有出勤。

d.因公事出差没有打卡签到者,可第二天补签到并注明事由

e.公司实行每月工作日出勤,业务员每个礼拜2天公休,平时不得无故迟到与早退。

f.因私事需要请假者应提前书写请假条给上级领导审批,1-2天交由业务总监审批,3天或以上需由总经理审批并提前3天申请,如遇到特殊情况未能提前申请,应通过电话等其他通讯方式告知上级领导并在事后补写请假条。

g.业务员需要外出公干的需要提前一天告知上级领导,出差需要提前三天告知上级领导。

h.上班期间禁止利用网络下载或浏览与工作无关的软件,游戏,影音文件和网站。

2.岗位职责(业务部门为主,美工部门配合)

a、落实店铺的日常操作工作,包含店铺的日常维护、产品上下架、产品标题制定和优化、产品价格定制、装修进度的跟进与落实,负责组织安排市场调研和评估,掌握竞争对手价格、质量、促销、服务等情况,负责店铺内产品的品类、价格、质量、售后等的管理,及时根据市场的竞争情况调整经营策略,并向上级领导及时提出可行性建议。

b、维护日常销售数据,分析市场行情,调整和制定符合店铺发展的各种策略。

c、制定店铺各个阶段的各类促销方案和计划。包括店铺的首页框架策划和文案内容,店铺内页展示的策划和文案内容,店铺营销排版的策划及文案内容,从客户及消费者角度出发,深度挖掘产品的卖点,以文案的形式将产品的优点展示给消费者,提示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制定店铺的创意装修方案和创意执行广告。

d、处理店铺的所有售后难题,以及各种客户需求。

e、引导和配合美工部门制作和完成店铺的各种创意方案。

f、落实上级领导指派的营销推广计划及方案执行,并配合完成阶段性销售目标。

g、定期汇报和反馈每个阶段的各类推广计划以及促销计划的执行成果。

h、负责收集和整理客户资料,建立客户数据库,分析客户购买导向,对客户咨询率,转化率,投诉率,以及产品纠纷率进行数据统计和数据监督,实时勘测和处理各种客户突发事件。

3.公司会议分临时会议和例会。

a、例会

(1)公司定于每周一下午2:00为公司例会,参加人员为全体运营人员。

(2)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各个店铺上周数据总结、上周工作成果以及下周工作计划;回顾上周内发生的事情,存在的问题点;以及本周工作报告与总结。

(3)参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缺席或中途离开。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会的,应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

(4)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要认真听取会议内容并做记录,要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设置振动状态),会议期间不会客,特殊情况除外。

b、临时会议

(1)临时召开的产品会议,业务事项会议,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要认真听取会议内容并做记录,要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设置振动状态),会议期间不会客,特殊情况除外。

4.工作报告制度:

a、工作报告分为:上周(周会)工作报告,(包含本周工作小结及下周工作计划以及月销售总结)、刷单总结、爆款总结表、京准通/快车总结、优化产品总结表。

b、业务人员在本周末需提交下一周的工作计划,详细累出工作安排,并对本周工作进行小结。在本月最后一周周末提交月销售总结及分析。

c、工作报告书写内容严禁敷衍了事,违者警告一次,第二次罚出200元,作为部门活动经费的一部分。

小结与总结报告内容应包含:

1:销售情况总结:销售业绩和销售目标达成情况,要求既有详细数据,又有情况分析。

2、周会报告:本周/月都做了什么工作,工作时间怎样安排的,要求简单明了。

3、市场情况总结分析,包括:

(1)负责区域市场客户的主体结构,活跃主体,市场对于产品的接受程度,(型号,价位和其他附加值的服务)。

(2)竞争对手评价:主要竞争对手当月的销售业绩、价格走势、产品结构变化、重要的宣传促销活动、发展趋势等情况分析;

(3)市场评价:市场情况是好是坏,发展前景如何,存在什么问题,有什么机会。

(4)市场问题汇报:当月市场上存在什么需要公司协助解决的问题:其他需要公司支持的事项。

4、下周/月工作打算和安排:针对上周/月的工作情况安排下周/月的工作。

5、工作自我评价:自己工作的得与失、对与错。

管理办法细则 篇5

1、业务员入职试用期为3个月,国内业务员试用期底薪为1500元/月,外贸业务员试用期底薪为1800元/月。

2、试用期满业绩累计9万元以上给予转正,试用期业绩提前达到9万元以上,可申请提前转正,公司视其表现决定是否给予转正。

3、业务员转正后底薪实行弹性制度,其底薪与业绩直接挂钩,具体参考如下:自转正后外贸业务员底薪转为20__元/月,转正业务员每月业绩要达到5万元以上,当月业绩低于5万者底薪自动降为1800元/月,连续3个月每月平均业绩低于5万者底薪降为1500元/月,连续3个月每月平均业绩高于20万者底薪转为2500元/月,连续3个月每月平均业绩高于30万者底薪转为3000元/月,连续3个月每月平均业绩高于50万者底薪转为4000元/月。

4、提成制度:当月销售业绩为0—10万者按业绩的2%计提提成,当月销售业绩为10—20万者按业绩的2.5%计提提成,当月销售业绩为20—50万者按业绩的3%计提提成,当月销售业绩为50—100万者按业绩的4%计提提成,国内业务员与外贸业务员提成制度一致(备注:以上业绩不包括销售过程中产生的运费及转账手续费)。

5、新增全勤奖,将按月工资(除提成外)的10%发放,如有迟到、早退及请假等情况发生,除无全勤奖外,按月工资(除提成外)的10%进行处罚。

6、增设最佳业务员奖,业务部每季度评选一次最佳业务员,最佳业务员需3个月业绩累计为第一名,并有不低于60万的销售业绩,获最佳业务员奖的业务员可免费参加香港两日游(备注:必须完成回款,以实收款项为准)。

7、业务员每周工作时间调整为五天半,作息时间照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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