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游泳管理办法
夏季游泳管理办法怎么做?野外无人管理的、存在一定的导致淹溺风险的水域,如岸上无障碍物的湍急的河流、水情复杂的池塘、容易形成漩涡的激流、海底地势情况复杂同时风急浪高的海湾等。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夏季游泳管理办法。
夏季游泳管理办法(篇1)
为确保学生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学生溺水安全管理制度:
一、要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防溺水安全专题教育”活动。要运用集会广播、橱窗展览、发放告家长书等方式广泛开展防溺水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学生及幼儿家长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及家长对溺水危害的认识。
二、组织教师对学生进行溺水后救生等方法的`指导,使学生初步掌握相关的救生与自救方法。
三、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切实加强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
四、要求学生不要到池塘、汛期的危险区、江河等有溺水危险的地方玩耍。到公用泳池,河里游泳必须经家长同意并有成人陪同。遇溺水发生,必须大声呼救。
五、在游泳入水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睡眠不足,身体过于疲劳,或情绪激动,都不宜游泳。
六、游泳时不要冒险跳水,遵守游泳池规则。
夏季游泳管理办法(篇2)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竖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小学学校预防溺水工作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助到家。
一、日常管理
1、学校要建立健全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安全防范制度。把任务落实到部门、班级,实行各负其责的防范工作机制。
2、学校应当在校内外水池、流域等易发生溺水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加装防护设施。
3、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劳动、社会实践等活动时,活动地点或途中有河流、湖泊的,要落实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相关措施。需乘坐船只的,必须严格检查船只的证照和安全性能情况,严禁超载。
4、每年暑假前,我校都会印发《致家长的一封信》,通过家庭问、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防止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
5、加强农村河流、池塘、水坝附近的管理,设立安全警示牌,并在事故多发地设立安全巡视员或义务监督管理员。
二、事故处理
(一)报告程序
发生特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快速报告镇人民政府、中心校。
(二)时间要求
发生特安全事故,应尽最快的速度报告事故。在5分钟内向镇人民政府和教育局报告。
(三)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要简洁明了,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别、初步判断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等情况。
(四)事故报告电话
中心校:;局指挥中心报警电话:110;发生火灾报警电话:119;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
(五)学校发生学生溺水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三、附则
本制度自即日起实施。
夏季游泳管理办法(篇3)
学生溺水死亡已成为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的头号杀手,给家庭、学校和社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令人悲痛、教训深刻;同时,也给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敲响了警钟。为全面深入地推动我镇小学安全工作,杜绝学生溺水伤亡事故的发生,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护自救能力,特制定如下防止学生溺水安全制度和措施:
一、工作要求
1、要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防溺水安全专题教育”活动。要运用、广播、橱窗展览、发短信、告家长书等方式广泛开展防溺水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学生及家长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及家长对溺水危害的认识。
2、组织教师对学生进行溺水后救生等方法的指导,使学生初步掌握相关的救生与自救方法。
3、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切实加强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
4、要求学生不要到池塘、汛期的危险区、江河等有溺水危险的地方玩耍;到公用泳池,河里游泳必须经家长同意并有陪同;遇溺水发生,必须声呼救。
5、落实防溺水教育天天讲制度,每个课室后面的黑板都要“严禁私自下水游泳”的标语,而且每天至少都要读一遍。
二、预防措施
1、认真落实上课期间每一节课的学生考勤制度,对迟到、缺席的学生及时查明原因和去向。规定,任何班级不得随意停课、提前下课和提前放学。
2、在学校周边的鱼塘、水库,设立“水域危险”的警告标牌。而且要求,各条线路方向来往的教师时刻关注沿途水域情况。
3、节假日提前告之家长,与家长联系,争取校外力量的支持和配合,严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发生。同时,加强节假日期间的`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4、严格信息通报制度,遇有私自下水游泳的情况和溺水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把隐患和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5、利用墙报、课堂,以及国旗下讲话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复多次的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学习相关安全知识和防范技能,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营造珍爱生命氛围,增强预防溺水意识。
6、围绕“杜绝溺水事故”这一主题,每季度开展至少一次的校会或主题班会、队会活动。
7、落实游泳“五不游”规定: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地方游泳;不在没有教师和家长监护下游泳;不到陌生的水域游泳。
夏季游泳管理办法(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发生,保障学生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工作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三条各部门各年段在学校的统一部署下,共同做好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工作。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的安全教育制度。每年4至10月份,学校要开展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专题教育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制作专题校(班)刊、专题手抄报,举行签名和宣誓活动、专题教育晨会、专题班团队会、专题家长会、应急演练活动,分发家校联系卡或致家长一封信、签订家长游泳安全监管承诺书等教育形式,深入开展安全教育。还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安全要求,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以及台风暴雨影响期间主动远离沟渠、桥梁、驳岸,规避危险。
积极开展暑期防溺水“两进”活动(学校领导进社区、教师进学生家庭),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工作。
第五条学校要引导学生家长,在假期利用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进行游泳技能培训,让更多的学生学会游泳。
第六条学生对江河湖海、水塘、积水坑的危险状况不甚了解,缺乏必要的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知识,老师要加强对学生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
第七条德育处、教导处等部门要在每年夏季,利用红领巾电视台、LED滚动字幕、家校QQ平台,开展防溺水安全宣传;增强学生的防溺水安全意识,增强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的.浓厚氛围。
第八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游泳安全和防溺水教育。在台风暴雨严重影响期间,特别是市气象部门发布橙色和红色台风预警信号期间,根据x市停课通知,教育子女留在家中温习功课,自觉远离危险区域,避免溺水事故发生。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九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受教育义务:
㈠不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
㈡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戏水;
㈢努力学习游泳安全和防溺水知识,遇到突发事件懂得科学求救而不鲁莽行事,增加无谓的伤亡;
㈣接受学校和家长的教育,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游泳安全和防溺水管理制度。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学校要建立健全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安全防范制度。把任务落实到部门、班级,实行各负其责的防范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在校内水池、游泳池等易发生溺水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加装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春(秋)游、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等活动时,活动地点或途中有河流、湖泊的,要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相关措施。需乘坐船只的,必须严格检查船只的证照和安全性能情况,严禁超载。
第十三条每年暑假前,学校要印发《告家长书》,通过家庭访问、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防止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
第四章 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处理学生溺水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事故责任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过错方为两方以上的,应当按照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校内及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学生溺水事故,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无能力自行救护的,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十六条校外或非教育教学时间发生学生溺水事故,当地镇乡(街道)、村居、业主单位和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并在第一时间通报教育部门。
第十七条学生溺水事故发生后,学校和相关单位应当及时了解事故原因,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及时向所在镇乡(街道)、市教育局和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所在镇乡(街道)、市教育局和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学校、相关业主单位、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三人可以协商处理事故;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书面请求市学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教育局等行政部门或所在镇乡(街道)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作出前,学校及相关单位不得以责任尚未确定为由拒绝履行救护义务。
第十九条在学生溺水事故处理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㈠侮辱、殴打、扣留相关业主单位人员、教职工或者学生及监护人;
㈡侵占、破坏学校和相关单位房屋、设施、设备;
㈢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相关业主单位正常经营和生活。
第二十条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要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
夏季游泳管理办法(篇5)
当前,随着夏季来临,我市又进入中小学生溺水事故的高发期。为加强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和管理,现就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每年进入夏天以后,是中小学生因游泳、嬉水而引发溺水事故的多发季节,这些事故大多发生在校外,发生在脱离家长监护和学校老师管理的时段。这类事故的发生,不仅严重危及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也给社会稳定带来许多不利影响。各镇办区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从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充分认识做好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青少年学生的生命安全。
二、要切实强化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学校的管理责任
切实保护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是家庭、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切实负起相应责任。各镇办区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中小学生日常管理、安全教育等职责。要认真分析本地、本校特点,切实加强与家长、社区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学校、家长和中小学生参与、各负其责的防范工作机制,组织和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中小学生的生命安全,预防事故发生。各相关门要依据管理职责,督促相关地区、部门或个人在江河湖库和水塘边设立安全警示牌,在事故多发地设立游泳安全巡视员或义务监督管理员。各学校要通过印发《致学生家长一封信》、家庭访问、召开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要教育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加强“留守孩”的暑期游泳安全管理,“留守孩”因父母不在身边,学校和社会应更多倾注关怀。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广大中小学生珍爱生命,远离危险。共青团、少先队、社区,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中小学生校外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