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中小企业的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及基金是怎样的呢?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什么意思?今天小编整理了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性质︰“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模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
三层含义︰1)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政策性基金,而非商业性基金。2)按市场化模式运作,而非透过非市场化的无偿模式运作。3)发挥引导作用的机制是“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宗旨︰在两个层面发挥引导作用。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
1)引导基金的设立主体
2)引导基金的设立程序
3)引导基金的组织形式
4)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
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其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中经未来产业研究中心认为,中国引导基金的主要运作模式有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融资担保及投资保障等。
1、阶段参股
阶段参股是引导基金的主要运作模式,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在该模式下,引导基金按照创投母基金(FOFs)的方式运作,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成立子基金,然后子基金投向创业企业,在此过程中,引导基金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仅仅充当出资占股角色。子基金中引导基金的认购比例一般不超过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该运作方式能够通过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初创期企业,从而起到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
2、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一般来说,创业投资机构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一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引导基金应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且每个项目投资额不超过300 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
3、风险补助
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 万人民币。风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
4、投资保障
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奖励。《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引导基金可以给予“辅导企业”投资前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杭州设立10亿元创投引导基金
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初创期企业
“加快设立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小微企业。”这是“十一条”政策里的重要一条。
“杭州在5年前就启动了创投引导基金。”市发改委财金处处长王晚霞介绍,据国家发改委最新公布的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报告,杭州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数量、资产规模、投资案例、吸引创业投资金额与当年GDP之比均居副省级城市第二位。
设立创业引导基金有何好处?
“财政投入可循环使用、使用效率更高、对社会资本有引导作用”
以创投引导基金的引导,实现用小额政府资金倍数撬动社会资本,推动初创期企业的快速发展,可以有效地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杭州设立了总规模10亿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初创期企业,至今创投引导基金投资的项目已达169个,其中初创期项目共86个。
聚光科技、汉鼎股份这两家在创业板成功上市的杭州企业,就是创投引导基金的杰作。据统计,在创投引导基金投资的项目中,阶段参股合作创投企业共投资项目120个,投资金额17.7亿元,并带动社会资本联合投资17.3亿元,引导基金实际放大倍数近8倍;累计跟进投资项目49个,签约金额9643万元。
该引导基金的设立也被称为“杭州模式”。所谓创新,在于它改变了以往财政拨款式的扶持办法,“转变了计划经济式的思维模式,把政府资源转向于去搭建社会化的、市场化的平台,并通过这个平台整合到更大的社会资源,切实帮助到更多的企业。”具体负责该引导基金的是杭州科委下属的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恺秉表示,如果能打造这样一个专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市场化平台,对扶持小微企业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这个合作基金里,政府的资金占20%,创投公司的资金占80%,政府不参与具体的投资决策过程,具体选择什么项目来投、怎么投完全由这些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事情,但是我对他会有一些设定。比如必须是杭州的企业、科技类企业等等。”周恺秉说,“这样一来,我们的财政投入变得可循环利用了,每个合作基金以5-7年为一个周期,资金会回流回来,我们继续用这笔钱寻找好的合作伙伴,继续合作;还有就是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项目选择更科学、合理、专业;最重要的,因为政府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更多的社会资本开始投向小微企业、科技类企业,而不是持续投向房地产、股市等其他领域。”
扶持小微企业,政府该怎么做?
“政府的引导和资源配置要有针对性”
这种政府的引导性投资,对小微企业来说,尤其重要。“小微企业的特点是可抵押资产有限,尤其是文创企业和科技类企业更是如此。那么对投资者来说,风险就会非常高。”浙江赛伯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陈斌说,“而且如果是文创和科技类的小企业,还有一个问题,它们和制造类企业不同,基本没有可预见的订单,科技类产品风险的可预估性不高,投资回报周期比较长,一般是5年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政府的引导性政策,各种投资机构、投资人和金融机构就很难放心地把钱投给小微企业,尤其是文创和科技类的小微企业。
扶持小微企业,政府应该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呢?或者说用于扶持小微企业的资源应该如何进行配置?周恺秉表示,下一步的重点就是针对小微企业自身的这些特点,如何通过政府的引导性投入,整合更多社会资源、资本,打造一个专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市场化的平台。“目前正在着手做的事情是在原有的科技类企业创业引导基金的基础上,我们计划设立‘蒲公英’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所谓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就是在和投资机构合作的基础上,加强和天使投资人的合作,因为我们浙江在天使投资这块有着非常丰富的资源;设立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周转资金,出台‘杭州市鼓励和支持在杭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的财政补助办法,还有就是继续加强融资担保服务,近两年的‘联合天使担保风险池’定向为区县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服务,目前已全面覆盖杭州各区、县(市),设立风险池基金达1.2亿,可提供超过12亿元的政策性担保支持。”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7]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我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二○○七年七月六日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从所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
第六条 财政部、科技部聘请专家组成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委托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p副标题e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累计5000万元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至少3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管理的创业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主要从事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且具有投资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
(二)具有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
(三)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正在辅导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50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
(五)能够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
(六)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享受引导基金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三)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第三章 阶段参股
第十二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阶段参股。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第十六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三)在引导基金参股期内,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四)引导基金不参与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创业投资机构未按《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约定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五)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四章 跟进投资
第十七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机构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按照投资收益的50%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股权退出由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五章 风险补助
第二十四条 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
第二十五条 创业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风险补助资金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
第六章 投资保障
第二十八条 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资助。
投资保障分两个阶段进行。在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前资助;在创业投资机构完成投资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后资助。
第二十九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与“辅导企业”共同提出投资前资助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投资前资助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当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并出具《辅导承诺书》,明确以下事项:
(一)获得引导基金资助后,由创业投资机构向“辅导企业”提供无偿创业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二)辅导期内“辅导企业”应达到的符合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条件。
(三)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引导基金可以给予“辅导企业”投资前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二条 经过创业辅导,创业投资机构实施投资后,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可以共同申请投资后资助。引导基金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辅导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后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三条 对辅导期结束未实施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和“辅导企业”应分别提交专项报告,说明原因。对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未按《投资意向书》和《辅导承诺书》履约的,由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依法收回投资前资助资金,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的创业投资机构和“辅导企业”名单。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科技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引导基金项目评审规程;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
(三)根据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审定所要支持的项目;
(四)指导、监督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对获得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依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引导基金项目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请引导基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向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
(二)受财政部、科技部委托,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三)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财政部、科技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支持项目,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两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