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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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重庆市渝商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碚区签订协议,投资30亿元在蔡家组团建重庆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据悉,该项目将于明年上半年动工建设,年投入运行。项目建成后,年产值将不低于30亿元。
重庆渝商集团相关负责人介绍,重庆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项目占地面积约250亩,建筑规模约40万平方米,包括集多家中小企业于一栋的办公大楼、非公企业总部基地、非公企业服务活动中心等。
该孵化基地投入运行后,将引进约600—1000户中小企业,为区域新增年产值约300—500亿元,解决社会就业约10万人。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规范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简称创业基地,下同)有序健康发展,鼓励和扶持广大劳动者成为创业者,积极创办更多的中小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1号)、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强民生工作,开展全民创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初创企业提供创业场所和各种创业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管理规范,公益性强,滚动孵化作用明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 创业基地是中小企业孕育和成长的摇篮,是有效降低创业者的创业成本、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加快创业基地建设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缓解就业压力,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根据实际情况,创业基地主要划分为以下五种类型:工业加工型、科技孵化型、市场牵动型、商贸物流型和龙头带动型。
第四条
创业基地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以创业促发展,以创业促就业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盘活存量资产,坚持政府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相关机构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省市县三级上下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 省工信委负责全省创业基地建设的指导和省级创业基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创业基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省级创业基地的条件
第六条
省级创业基地的基本条件:依法设立、运营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相应的办公场所、管理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可为初创企业提供零收费或低租金厂房、场地及多方面的公益性或低偿服务,创业基地内基础设施比较齐备,服务功能完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创业基地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工业加工型、科技孵化型创业基地一般应具有滚动孵化功能。
第七条 省级创业基地的专项条件。
(一)工业加工型。新建、利用较大规模旧房屋改造辟建或在各类园区中建设的,以培育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为主,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场所。场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厂房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20家以上,安排就业500人以上。
(二)科技孵化型。主要是集中对科技企业进行培育孵化和服务的场所。房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30家以上。
(三)市场牵动型。主要是指对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经济有较大拉动作用的专业市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40家以上,拉动当地加工企业40家以上,综合安排就业1000人以上。
(四)商贸物流型。主要是大中城市规模较大的各类综合商贸和物流中心。商贸中心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个体工商户500户以上,安排就业1000人以上。物流中心入驻企业50户以上,综合提供就业岗位300个以上。
(五)龙头带动型。主要是指对从事非种植业的某一个产业具有较大拉动作用,并能提供全方位服务的龙头企业。该企业带动非农创业300户以上,或专业养殖场10个以上,拉动当地配套企业20个以上,安排就业1000人以上。
省级创业基地应同时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之一。
第三章 省级创业基地的申报和认定
第八条 省级创业基地的申报由市(地)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实施。市(地)工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在市(地)级创业(孵化)基地中择优组织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要认真填写《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推荐申请表》和《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
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业基地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创业基地简要情况。主要包括:创业基地建设的沿革、投资主体、机构设置、管理人员、综合服务、建设运营及上年主要经济指标、社会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情况。
(三)创业基地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条
申报程序按照《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作流程》,由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地)工信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省工信委,由省工信委政策法规处进行登记、初审,创业处进行审核、考察,报分管主任同意后,履行发文程序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省级创业基地,授予《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牌匾,择优列为国家和省创业基地重点扶持对象。
第四章 鼓励和支持创业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各地加快创业基地的建设。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筹规划,优先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基地。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管理,为进入创业基地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创业稳定率,促进创业基地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省级创业基地的五种类型和创业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加快建设一批具有本地特色的创业基地。要充分发
挥创业基地独有的作用,通过创业基地的孕育和孵化,催生一大批创业小老板,重点培育工业小企业,为地方工业经济加快发展做贡献。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扶持创业基地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完善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省级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对创业基地的补助重点用于对省级创业基地建设补助,主要补助范围:
(一) 创业基地环境改造项目。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改造,可增加入驻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改善创业环境。
(二) 购置服务设备补助资金项目。为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创业基地购置公共服务设备,提高创业服务能力。
(三) 创业指导、综合服务项目。为创业初创者、初创企业提供入驻前,入驻后的培训、辅导服务活动,提高创业成功率,稳定就业。
第五章 省级创业基地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工信委对省级创业基地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年度计划,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创业基地建设运营情况,为基地内企业提供综合服务情况,入驻企业对基地提供服务满意度等情况。
省级创业基地年末要向省工信委报送工作动态报表、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对省级创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省级创业基地在建设运营中存在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对问题突出且达不到建设计划目标,起不到示范作用的,将取消其省级创业基地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地(市)县创业基地的具体标准、条件和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