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是促进我国科技型小企业创业的重要手段,对于小微企业众多的浙江省来说,创业基地的诞生在提高初创企业成功率,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下面是小编带给大家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和规范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6号文件)等规定,就加快推进全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是指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认定,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创立和经营,能够为众多创业项目和初创企业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具备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的创业场所。
第三条 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应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微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按照“创办小微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的总要求,完善配套设施,强化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孵化成功率。
第四条 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应坚持多样化、多层次发展。以创办工业企业为重点,引导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走特色化和集群化的发展路子,努力培育一批技术创新型和产业集群型小微企业创业基地。
第五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对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营运2年(含)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有规范的基地建设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其中基地建设规划应有合理的区域、功能布局和完善的配套设施,发展规划应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配套措施。
(三)有独立的工作机构。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且大专以上学历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服务人员比例应在60%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对固定的专业服务机构。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能够为创业者和基地内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人员培训、政务代理、小额贷款、融资担保、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和政策、法律、财务等各类咨询服务。
(五)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占地面积不少于20亩或建筑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且每年新入驻企业不少于5家,孵化成功率在70%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均可向当地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县(市、区)范围内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申报和推荐。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审核和推荐。
第八条 申报时间。全省每年组织一次申报与认定工作,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具体时间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通知。
第九条 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请(备案)表(见附件一);
(二)运营单位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基地建设规划布局图和未来发展规划;
(四)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
(六)基地工作人员学历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七)基地服务机构上年度服务业务统计表(见附件三)。
(八)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见附件六)
第十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予以认定和授牌。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内部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基地内各企业的管理,完善制度,建立台账,准确掌握进入基地内企业的项目投资、招工就业、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并建立统计报表制度,每半年分别向市级、县级主管部门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见附件四);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每年汇总一次,汇总报表报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见附件五)。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管理,督促其按时报送报表,及时掌握各基地的经营情况。对已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摘牌申请。
第十三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福建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一次对全省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考核,对优秀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已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予以摘牌。
第十四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奖励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奖励资金从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奖励的对象是基地建设、创业服务成绩突出,入驻企业成长快,新入驻企业数量多,创业孵化成功率高的创业基地。奖励资金应当用于基地建设、提供创业服务、孵化和培育企业支出。
第十五条 申请国家资助和奖励资金或申报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必须从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中优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