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土车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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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车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渣土车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篇1】

加强运输过程管理,从严查处违规行为

5 、渣土运输实行全密闭化运输,城-管部门会同交管、质监、交通等部门制定全密闭化改装的验收标准。运输企业改装车辆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要求、具备密闭化改装能力的改装厂进行全密闭改装,确保全密闭装置达到防止遗撒、扬尘的要求,并经过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

自2015年1 月l 日起,凡未按规定进行全密闭改装的车辆,一律不得在本市市区区域内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6 、渣土运输实行集中运输方式,渣土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安全员、配置引导车,引导车应配置醒目标识。渣土运输时,渣土运输车辆须由引导车、安全员引导,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规定速度行驶,不得单车运行。

7 、对违反渣土运输相关规定,不按路线行驶、不按时间运输、随意倾倒渣土、抛洒污染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①城-管部门禁止该企业半年内在本市从辜任何渣土运输、处置活动; ②在此期内,公安交管部门对该公司所属渣土运输车辆不予核发《安全证》和《通行证》; ③驾驶人员有上述违反市容管理违法行为及闯红灯、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管部门禁止其半年内在本市从事渣土运输,对该车辆停发《安全证》、《通行证》; 再次发生的,禁止其一年内在本市从事渣土运输; 第三次发生的,将其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得在本市从事渣土运输。

8 、渣土运输车辆、工程车、沙石车、混凝土搅拌车等大型车辆不得在隧道、主要高架道路行驶;对违反此规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收回该车《安全证》、《通行证》等相关证件,对驾驶员处以罚款并记3 分。

9 、城-管、交管、住建、环保等部门要从严查处渣土处置运输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城-管部门依法对个人处以5 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 万以下罚款; 交管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渣土运输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记分,暂扣、吊销驾驶证; 住建、环保依据各自的管理职能对违规相关单位按上限从严处罚。

渣土车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公车公营持续、稳步发展,充分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驾驶员,是指在我司从事公营车辆驾驶工作的人员。其定员经公司人事部门核准,各单位具体负责驾驶员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驾驶员招聘

第三条年龄在45周岁以下,思想道德品质好,身体状况符合就业要求。

第四条有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在公司有一年以上驾驶经历,持有相应执业证件。

第五条无重大特大责任事故记录及信誉质量不良记录,无拖欠公款,承包款行为。

第六条交纳信誉质量保证金3万元。依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可扣罚违反规定者的信誉质量保证金,并应及时补足。

第七条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内部准驾证。

第八条聘用驾驶员实行试用期半个月,试用期满,无不良记录者,签订聘用合同。继续工作的,一年续签一次;续签的不再实行试用期。

第三章行车安全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第九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如有违反,除自行承担依法处罚外,公司另行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100元/次:

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合法、文明驾驶。

2、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内部准驾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上述证件,不准将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

3、严禁穿拖鞋、酒后驾车、吃东西、闲谈,行驶中严禁拨打接听移动电话和观看电视。

4、严禁驾驶带病车辆,严禁超载、超速行驶,严禁在高速公路上上下旅客,严禁疲劳驾车。

5、车未停稳不准开车门上下旅客,门未关好不得运行。

6、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章守纪,做到各行其道,礼貌行车,不得长期占用超车道,信守职业道德。

7、车辆进库加油时,驾驶员应向旅客宣传不准吸烟和带明火进库,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8、发生行车事故时,驾驶员须立即停车,设好标志,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向车队及交警部门报告,听候处理,不得开车逃逸或伪造现场。

9、肇事驾驶员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写出深刻检讨,服从公司的安排和处理。

10、驾驶员必须参加车队的一切安全活动,如:出车会、安全活动及会议等,不得无故缺席。

第四章驾驶员工作规范与要求

第十条驾驶员工作规范及要求:

一、车辆发车前

1、应检查自己的仪容仪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着装整洁,不留胡须,佩戴证章),检查各项运行证件。

2、检查车辆状况是否良好、有效,符合应班条件。

3、按规定提前30分钟到调度室应班,听取道路运行条件介绍。

4、按时进入发车位,上车前5分钟开启空调,迎候旅客上车。

二、旅客上车时

1、协助旅客、行包员装好行包,协查“三品”。

2、协助站务员维持旅客上车秩序及验票,扶老携幼。

3、协助乘务员清点旅客人数,行包件数。

三、发车时

1、关好行李仓和车门,检查车内小件行李是否放好。

2、观察旅客是否坐好,发动车辆,观察车辆周边环境,听候发车命令和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鸣号起步。

渣土车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篇3】

城-管、交管、住建、环保等部门应当定期对渣土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驾驶员进行规范作业、安全运输的培训、教育和考核。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定期组织驾驶人员进行轮训。对不按规定参加培训的企业及驾驶员,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11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合理、有效的奖惩机制,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保障渣土运输规范、安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12 、发挥渣土清运协会作用,建立健全渣土运输行业的自律机制,制订渣土运输行业规范,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四、严厉打击“黑车”,整治涉黑问题规范运输市场

13 、无渣土处置许可证处置渣土,以及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或者个人运输渣土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中止渣土运输车辆运行,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违规使用“黑车”的建设、施工单位或者渣土运输企业,除依法予以处罚外,住建委有关部门对施工单位予以红牌警告,在挂红牌期间停止其参加招投标活动;城-管部门依法取消相关企业的渣土运输资格;情切严重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实行问责,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责任。

14 、集中设置渣土处置场地,规划、国土、环保、住建等部门及各区县政府要大力支持国有、集体渣土处置场地的建设,逐步形成以国有、集体渣土处置场为主导的市场导向,保证渣土得到合理的调配和处置。

15 、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渣土处置场涉黑、涉恶势力的打击,并会同城-管部门取缔非法渣土处置场。

渣土车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篇4】

加强渣土运输企业管理,严格市场准入

l 、个人或者未经城-管部门核准的企业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活动。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运输车辆不得少于20辆且产权为企业所有。禁止采取挂靠的方式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凡有挂靠行为的,依法取消企业渣土运输资格。

2 、对渣土运输车辆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造成社会影响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将承运企业、驾驶员清退出南京市场:①城-管部门不予核准该企业的任何渣土运输、处置申请,禁止其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任何渣土运输处置活动; ②城-管部门、工商部门将该企业及法人代表列入“黑名单”,企业不再予以准入,企业法人代表不得从事渣土运输相关活动; ⑧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肇事驾驶人员刑事责任,将其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得在本市从事渣土运输和其他运输; ④公安交管部门取消该企业所有车辆的苏AX 专段号牌。

3 、对渣土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信用评定,列入渣土处置招投标条件。城-管部门牵头,交管、环保、住建等部门逐月对渣土运输企业进行考核,凡信用评定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渣土处置招投标。

4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程序,严肃查处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围标、串标等违法现象;物价部门要每年公布渣土运输的指导价格。住建、城-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选择信用等级高的渣土运输企业承接渣土运输项目。

渣土车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篇5】

渣土车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篇6】

(一) 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从业技能和安全方面长期全面的培训体制,在矿一级、区队一级分别建立对应的培训机构,责专人专职负责。

第十五条 煤矿所有机电运输方面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专业培训,特种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煤矿机电运输方面新从业人员必须与熟练工建立师徒带关系,对“岗位应知应会”、“岗位危险源判定”、“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不熟悉的不允许单盲目作业。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辖下各级机电运输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坚持专业技能学习,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发挥专业特长,更好的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服务。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辖下各级机电运输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技术比武、技能赛、评优活动和专项整治的方式对煤矿机电运输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安全隐患排查进行激励。

(二) 供用电系统管理

第十九条 年产于6万吨的煤井必须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煤矿全部负荷,严禁线路“T”接。正常情况下,煤矿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煤矿通风、提升、排水、压风、抽放瓦斯、监测监控等设备的主要负荷,以及井下变(配)电所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及其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电源。

第二十条 煤矿供用电管理工作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条文,参照《电业安全作业规程》制定适用本矿的供用电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审。

第二十一条 煤矿停送电作业必须明晰停送电操作流程,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两票”制,停送电操作必须穿戴绝缘用具,并落实“停电、验电、放电、装设接地线、安装遮栏和悬挂警示牌”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电气设备的安装、试验、检查、维护和调整工作,必须由熟悉系统和设备的专职电气维修工进行,并双岗作业,其中一人作业,另一人监护。

第二十三条 严禁带电检修、搬迁、作业电气设备、电缆、电线;井下检修、作业或搬迁带电设备前,必须落实断电、闭锁、检查瓦斯、验电、放电等安全措施,瓦斯超限的区域严禁电气设备带电或检修作业。

第二十四条 煤矿在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完好标准,对供电设备保护整定不合格、甩保护、保护装置损坏、存在功能缺陷和风电、瓦斯电闭锁功能不合格的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矿用电气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非本质安全型设备还要有“防爆合格证”,设备入井前要对安全性能检查合格。

第二十六条 煤矿要认真做好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网,严禁电气设备“失爆”运行。各煤炭(煤电)公司要参照相关标准、办法制定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标准和检查办法,各基层煤矿要根据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标准和检查办法制定适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失爆”考核办法。

(三) 提升运输系统管理

第二十七条 煤矿提升运输系统包括井上下煤流运输系统、井上下轨道运输系统、无轨辅助运输系统,各煤矿需参照相关标准、规程及煤矿实际制定适用的提升运输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审。

第二十八条 煤矿提升运输系统巷道断面、车场硐室、躲避硐、物料装卸站等的设计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的要求,并便于现场设备安装和人员操作。

第二十九条 煤矿主要提升运输系统的设备选型、改造和更换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准入、使用、维护及标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第三十条 煤矿煤流系统胶带输送机应使用阻燃输送带,有纵撕、堆煤、跑偏、温度、烟雾(主要巷输送机须配齐八保护装置)和电气保护装置并动作灵敏、可靠,下运输送机应有阻尼或制动装置,机头、机尾及中部行人过桥应有安且防护设施。

第三十一条 煤矿轨道系统轨道、道岔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巷轨道与采区轨道应采用绝缘道夹板连接,架线轨道回流线、绝缘、分区开关符合规程要求,各种绞车系统应信号清晰、制动可靠、保护齐全和有序调度。

第三十二条 煤矿斜巷串车提升时,斜巷必须配齐“一坡三挡”装置,各连接装置、钢丝绳、强力防护装置的强度、安全防护距离必须科学校验并符合有关规定,提升时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

渣土车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篇7】

根据《南京市渣土管理办法》及宁渣联相关文件精神,为有效整治在渣土运输弃置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严格规范渣土运输行为,缓解渣土外运带来的污染城市环境、危害交通安全、影响城市形象等突出问题,特制定高淳区渣土运输管理工作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建立渣土运输管理长效机制,健全渣土管理组织网络,进一步理顺区各相关部门渣土管理职责职能,全面落实以属地化为主的渣土管理责任,严厉查处在渣土运输弃置各个环节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全区渣土管理工作实现根本好转。

二、组织架构

成立区渣土运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组织城-管、交通、公安、建工、环保及各镇成立区渣土联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渣管办),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 组织各部门相对固定的执法人员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全区整治行动由区渣管办牵头,负责落实辖区内渣土运输管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职、紧密协作、形成合力。

各镇应强化网格化管理职能,各镇网格负责人为网格内渣土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渣土运输各类违规现象进行现场制止、查处和上报。

三、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完善渣土运输企业准入制度和运输审批制度。全区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企业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核准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活动。个人、挂靠车辆不予核准渣土处置申请。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名录。渣土运输实行审批制度,运输渣土前,运输企业需将渣土车运输的时间、行驶路线向城-管局报备,由城-管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运输。(责任单位:城-管局)

(二)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和车辆月审验制度。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区渣管办对全区已准入的渣土运输企业申请渣土处置对照相关要求进行月度审核,填写企业审核表,并将审核情况上报至市渣管办。区交-警大队负责查验渣土运输企业所属的车辆安全状况、审核渣土车驾驶人员资格和交通违法记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安全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发放安全证,不允许上路。(责任单位:城-管局、交通局、交-警大队)

(三)严格执行渣土运输招投标制度。重新梳理招投标各项流程,严格审查招投标各个环节,推行最低合理价中标,杜绝恶意竞争,严格规范渣土运输秩序。(责任单位:城-管局、建工局)

(四)加大工地源头管控力度。工地内部,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工地的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管理单位职责,在建工地实施标准化围档,进出口道路硬化,设置冲洗台,裸露黄土进行覆盖,落实专人保洁。工地不达标,不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建工局)

工地进出口道路,实行全天候探头监控和巡查,一旦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城-管局、各镇及网格负责人)

(五)加大路面执法力度。重点打击黑工地违规偷运、黑车私拉乱运现象,严查渣土车抛洒滴漏污染道路行为。(责任单位:城-管局)。

通过GPS卫星定位装置全程监测渣土车行驶速度,强力推进限速装置改装工作,严厉查处渣土车超限超载、不密闭或密闭不严导致的抛洒滴漏等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无合法证件车辆上路运输渣土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城-管局、交-警大队)

(六)加大渣土运输道路交通执法力度。整合执法力量通过路面现场执法和“现场取证、后续处罚”、“监控拍摄”等方法相结合的模式,严查渣土车随意闯红灯、未按规定时间、未按规定路线运输渣土、渣土车超速、驾驶人员疲劳驾驶、车辆无营运资格、驾驶人无从业资质等违规行为。(责任单位:交通局、城-管局、交-警大队)

(七)打击偷倒乱倒现象。加强网格巡查,一旦发现偷倒,第一时间调查取证,立即上报并查处;对于居民群众举报的偷倒乱倒、黑土场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相应奖励。各镇负责对偷倒的渣土进行及时清理,并配合相关部门严查渣土偷倒乱倒行为。(责任单位:城-管局、公安局治安大队、各镇)

四、工作职责

由区渣管办牵头,组织城-管、交通、公安分局、交-警、建工、环保及各镇成立区渣土联合整治管理办公室,组织各部门相对固定的执法人员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实行渣土运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渣土运输管理工作情况。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切实负起对辖区范围渣土运输的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城-管、公安、交通、建工、环保、安监、国土、规划等职能部门)

五、处罚标准

对渣土运输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按照《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限处罚。

(一)“黑车”运输渣土处罚标准:对查处到的黑车运输渣土的,给予罚款5000元处罚,中止车辆运行,一律予以扣车1个月处理,并缴纳偷运渣土的渣土处置费,如有暴-力抗法、阻拦执法的,由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二)渣土运输企业被暂停运输期间违规运输处罚标准:对于渣土运输企业被城-管部门暂停三个月并被收回渣土运输资质,但在停运期间仍然进行违规运输的,以最后一次查处的时间计算三个月的暂停期限,同时中止车辆运行。在暂停运输期间,企业仍然进行违规运输被查处两次及以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吊销该企业渣土处置核准。

(三)渣土车不密闭或密闭不严的处罚标准:对渣土车未按规定密闭或密闭不严的,城-管部门一律中止车辆运行,按上限处以5000元罚款,并对涉事渣土运输企业暂停运输一个月;停运期间仍然违规作业的,第一次停运时间顺延一个月,再次发生的不予核发渣土处置核准。

六、工作要求

1、理顺管理职责。调整理顺渣土管理的职责职能,有效整合城-管、建工、环保、公安的管理和执法力量,建立有效的工作沟通联络机制。

2、提升执法实效。发挥好网格化管理模式,将渣土管理的每个环节细化落实到每个网格中,网格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区级联合执法管理队伍,承担执法职责,切实提升渣土管理的工作效能和水平。

3、强化督查指导。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强化对全区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会商解决问题,促进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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