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联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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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联盟管理办法怎么写?自媒体行业发展快速,但由于门槛较低,存在业良莠不齐、可信度低等弊端。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自媒体联盟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自媒体联盟管理办法

自媒体联盟管理办法(篇1)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对黄埔区属地自媒体的管理和引导,促进自媒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黄埔区自媒体内容建设与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穗埔互联网办规字〔202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计六章27条。其中第一章共3条,主要明确了暂行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对象及监管部门。

第二章内容为账号管理及内容建设,共9条,主要对自媒体账号管理、内容生产与传播、信息保护审核,以及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环节加强监督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自媒体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需具备的资质条件等。

第三章内容为运维管理,共5条,主要鼓励自媒体加强内容审核,保障传播信息的适当性与合法性;鼓励自媒体专职工作人员参加教育培训,加强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并明确了对自媒体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的处置等。

第四章内容为信息沟通与联系服务,共6条,主要对加强自媒体能力建设培养等予以规范。

第五章内容为行业自治与考评监督,共3条,主要鼓励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提升行业自治水平;提倡建立网上平台,对自媒体制作、发布、转载不良信息加强举报处理等。

第六章附则1条,主要明确暂行办法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三、解读方案

(一)解读途径。在黄埔区政府网站的“政策解读”栏集中公布文件解读方案,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解读形式。主要以书面解读为主。

(三)解读时间。在文件制定过程,黄埔区互联网信息办已经通过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暂行办法》正式印发时,解读材料将在区官方网站同时公布

自媒体联盟管理办法(篇2)

为充分发挥网信中心自媒体对外宣传作用,保障自媒体推送信息规范、及时、准确,同时为规范信息推送发布流程,明确管理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一、需要推送信息的相关负责老师向办公室提供推送如下材料:宣传主题、文字初稿、图片等素材。

二、信息推送制作及发布的具体流程为:

1.相关负责老师与办公室文案及美工设计老师沟通确认文字稿、图片及排版风格;

2.相关负责老师与办公室美工设计老师确认信息推送的初稿;

3.相关负责老师将确认后的信息推送初稿向本部门负责人报送审核;

4.信息推送的初稿如需修改,部门负责人反馈给办公室进行修改,修改后由办公室提交给支部书记进行终审;

5.支部书记提出修改意见,反馈给办公室做最终修改;

6.支部书记终审通过后,由办公室美工设计老师及i大工APP管理员负责发布推送信息。

三、信息推送制作时间要求:需要信息推送的相关负责老师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办公室提出需求(邮件发给办公室美工设计老师及办公室主任)。设计排版及文字定稿需要3天,审核需要2天。如遇紧急推送情况,推送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与分管领导沟通后由分管领导与办公室沟通。

四、所有对外宣传的信息推送均由中心党支部书记最终审核后方可发布。

五、发布的信息必须是经过核实的、准确可靠的信息,信息中涉及的专业术语必须经专业人员进行核对确认,保证措辞准确,避免产生歧义

自媒体联盟管理办法(篇3)

加强“自媒体”运营规范管理,倡议全县广大“自媒体”从业者自觉抵制恶俗低俗和不良信息,讲好五峰故事,传播五峰声音。

座谈会上,网络达人们畅所欲言,讲述自己的创业故事,反映创业过程中所遇到的难题。针对大家提出的产品推广、人才需求、内容优化、资源共享等问题,五峰县委统战部、县委网信办、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经信局、县电商办等部门给予积极回复,表示要全力做好服务,尽力解决困难,助力“自媒体”和电商企业良性高质量发展。

五峰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相关负责人向现场40多名“自媒体”从业者和网络达人宣传解读“清朗·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专项行动方案,并结合具体案例,号召大家做讲政治、有格局的“自媒体”,做有担当、有情怀的“自媒体”,做讲规矩、守纪律的“自媒体”。

随后,全体“自媒体”及网络达人集体诵读、签署诚信自律承诺书,该承诺书包含不散布谣言,不散布污言秽语 、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等十条内容,并倡议所有“自媒体”广泛开展各类正能量宣传活动,共同缔造清朗网络空间。

座谈会还宣布了《2023年五峰线上春茶节活动方案》。五峰将开展“我爱五峰茶”“云上五峰 茶香天下”等网络主题活动,广泛发动全县“自媒体”制作发布春茶开园相关短视频,鼓励全县“网红”通过网络销售五峰春茶,并根据流量和销量给予一定奖励。

自媒体联盟管理办法(篇4)

近年来,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坚持依法治网,大力开展“自媒体”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账号和信息,严格内容生态治理,行业生态得到初步改善,“自媒体”乱象得到初步遏制。

国家网信办负责人强调,要抓住关键环节,狠抓任务落实,以全面排查清理问题账号为基础,以推进分级分类管理为重点,进一步压紧压实平台、用户、属地管理责任;要重点推进微信、微博等13家主要平台的公众账号分级分类,为“自媒体”账号的属地管理、精准管理、信用管理打下坚实基础,提升“自媒体”规范管理水平;要深入推进相关法规修订工作,重点完善“自媒体”账号内容生产和运营的行为规范,优化平台运行规则;要强化技术治网能力建设,为实施规范管理提供支撑;要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引导鼓励“自媒体”运营主体生产高质量信息内容;要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框架内,建立健全“自媒体”治理体系,形成多部门协调监管、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全面推进“自媒体”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综合治理。

自媒体联盟管理办法(篇5)

黄埔区自媒体内容建设与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黄埔区属地自媒体的管理和引导,促进自媒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媒体是指注册地在黄埔,以机构或个人名义使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包括微博、微信、抖音、快手、今日头条等各类网络发布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布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

第三条  黄埔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互联网办”)负责对属地自媒体账号及其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传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账号管理及内容建设

第四条  自媒体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不得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  自媒体运营、信息内容生产与传播等,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自媒体应积极履行网络正能量传播和舆论引导社会责任,立足自身优势,通过多元化表达、多视角呈现、多平台发布,主动承担起互联网内容生态治理的社会义务。

第七条  鼓励自媒体制作、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二)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决策部署,省委工作要求,市委和区委工作安排的;

(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

(四)宣传展示黄埔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积极成效的;

(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

(六)有助于提升黄埔区域形象和影响力,向外界展示黄埔良好风貌的;

(七)其他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内容的。

第八条  自媒体不得制作、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自媒体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十条  自媒体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此处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十一条  自媒体运营方应当建立健全各项信息内容管理制度,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做好信息发布、转载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自媒体运营方应当对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环节进行实时监督管理。对出现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传播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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