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兼职时发生纠纷,适用劳动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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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龙
【案情】
张某系浙江某高校在校大三学生吗,老家在山区农村。2月,为了改善生活条件,张某以进城打工名义,应聘到学校附近某电器销售公司。双方口头约定,张某跑外销,底薪1000元,其他工资和福利按销售电器金额一定比例提成。10月,张某因攻读学业需要,没有作出销售业绩,公司只发了300元。张某认为,电器销售公司违约,底薪是1000元,却发300元。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分歧】
对于在校大学生兼职务工能否适用劳动法,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理由是,张某不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者。大学生以完成学业为己任,并没有进入就业阶段,所以不符合劳动者的要求,因而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理由是张某已经成年,双方已经就劳动任务、劳动报酬等达成一致意见,已经成立了劳动合同,张某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解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均没有具体明确劳动者的概念。但是借鉴国外立法,结合我国宪法等法律规定,已满十八岁就是成年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具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国外立法来看,对劳动者有着明确的界定。英国1996年颁布的《劳动权利法》把雇员定义为“已缔结服务合同或根据服务合同工作的个人”。英国还在判例法中形成了如下确定雇员的标准以及特征:一是在他人的指导下工作,指导者控制雇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二是受雇为雇主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且这部分工作是该经营活动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三是自己不提供工具与设备;四是不承担损失风险和享有利益。在我国的法律中,我们可以通过《宪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的描述,可以归纳出劳动者的几个特征:一是劳动者要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二是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三是这种劳动关系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笔者认为,“劳动者”是年龄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2、在校大学生张某符合“劳动者”的法律特征。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劳动者的法定年龄标准,“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在校大学生,大多已经成年,超过十八周岁,满足法定年龄标准。在校大学生已经成年,应当有通过自己劳动获得劳动收入的义务,父母对在校大学生在经济上的支持不是法律上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见,父母对在校大学生已经不再负有抚养义务,已经成年的在校大学生,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将父母的经济上的支持作为自己的主要生活来源,大学生也应当靠自己的劳动谋求生存,把劳动报酬作为自己主要的生活经济来源。
最后,在校大学生从事校外兼职是合法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法律虽然没有直接对大学生校外兼职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但通过《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对于张某劳动者身份上,我们可以解释为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的一种,没有法律禁止大学生校外兼职行为。
张某系浙江某高校在校大三学生吗,老家在山区农村。2月,为了改善生活条件,张某以进城打工名义,应聘到学校附近某电器销售公司。双方口头约定,张某跑外销,底薪1000元,其他工资和福利按销售电器金额一定比例提成。10月,张某因攻读学业需要,没有作出销售业绩,公司只发了300元。张某认为,电器销售公司违约,底薪是1000元,却发300元。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分歧】
对于在校大学生兼职务工能否适用劳动法,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理由是,张某不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者。大学生以完成学业为己任,并没有进入就业阶段,所以不符合劳动者的要求,因而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理由是张某已经成年,双方已经就劳动任务、劳动报酬等达成一致意见,已经成立了劳动合同,张某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解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均没有具体明确劳动者的概念。但是借鉴国外立法,结合我国宪法等法律规定,已满十八岁就是成年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具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国外立法来看,对劳动者有着明确的界定。英国1996年颁布的《劳动权利法》把雇员定义为“已缔结服务合同或根据服务合同工作的个人”。英国还在判例法中形成了如下确定雇员的标准以及特征:一是在他人的指导下工作,指导者控制雇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二是受雇为雇主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且这部分工作是该经营活动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三是自己不提供工具与设备;四是不承担损失风险和享有利益。在我国的法律中,我们可以通过《宪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的描述,可以归纳出劳动者的几个特征:一是劳动者要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二是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三是这种劳动关系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笔者认为,“劳动者”是年龄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2、在校大学生张某符合“劳动者”的法律特征。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劳动者的法定年龄标准,“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在校大学生,大多已经成年,超过十八周岁,满足法定年龄标准。在校大学生已经成年,应当有通过自己劳动获得劳动收入的义务,父母对在校大学生在经济上的支持不是法律上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见,父母对在校大学生已经不再负有抚养义务,已经成年的在校大学生,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将父母的经济上的支持作为自己的主要生活来源,大学生也应当靠自己的劳动谋求生存,把劳动报酬作为自己主要的生活经济来源。
最后,在校大学生从事校外兼职是合法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法律虽然没有直接对大学生校外兼职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但通过《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对于张某劳动者身份上,我们可以解释为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的一种,没有法律禁止大学生校外兼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