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工伤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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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退休之后由于某些原因又被用人单位返聘回去工作。如果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要怎么赔偿呢?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几个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赔偿问题

2004年12月,董明(均为化名)退休后被某集团公司返聘,双方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2006年5月,董明右手被机器切伤。医院诊断为第一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合并血管损伤。住院治疗期间,集团公司承担了住院费并发给工资。7月中旬,董明出院后到法院起诉,同时申请伤残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右手丧失功能,构成九级伤残。”过后,集团公司鉴于董明的身体原因,双方中止了劳动协议。董明以集团公司赔偿伤残金和精神抚慰金及各项损失为由,要求集团公司人身损害赔偿,集团公司却不同意按人身损害赔偿,双方争执不下,董明将集团公司告上法庭,法庭审理后判决集团公司赔偿董明伤残金和精神抚慰金及经济损失3万元。请问,法院的判决对吗?

律师解答:

由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受到劳动法的充分保护,资方必须或应当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因而,为了平衡一般雇佣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两套赔偿标准,即在劳动关系中适用工伤赔偿标准,在雇佣关系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董明退休返聘在工作中受伤,其双方是雇佣关系,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双方之间签订的临时劳动协议及员工上岗协议书形成劳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例。”

该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法院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判决董明在雇佣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集团公司承担赔偿董明伤残金和精神抚慰金及经济损失3万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应该如何处理

退休后,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不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也就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工伤,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相关规定,返聘人员一旦发生“工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雇佣单位(聘用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必要的交通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退休返聘人员是否有工伤保险

基本案情

叶先生原是某服装公司的会计师,退休后一直赋闲在家。2003年5月的一天,老朋友聚会时,得知朋友的儿子所在的某现代建筑材料公司急缺一名会计,叶先生觉得在家闲着,还不如找个力所能及的事做。叶先生表示愿意干会计这个职位,当时就联系了对方,双方同意。

同年6月,叶先生正式到该现代建筑材料公司财务部上班,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后,叶先生与该现代建筑材料公司均未提出续签合同和解除合同的要求,他一直在该公司财务部工作。

2004年11月6日,叶先生到工地给领导送会计报表时摔倒?致使右腓骨骨折,花掉医药费4215元。随后,叶先生一直要求该现代建筑材料公司按工伤对待,报销医药费并补发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但该公司不予认可。双方因此而发生争议。

请问,叶先生作为退休后的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律师分析

叶先生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国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的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和该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该现代建筑材料公司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职工只要与工作的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受雇的职工是否为退休返聘人员,与工伤保险范围无关。

本案中,叶先生虽然是退休返聘人员,但退休返聘的因素并不影响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叶先生虽是退休人员,但他与该现代建筑材料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样适用《劳动法》调整,在一年聘用期满后,双方虽没有续签任何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叶先生因工摔倒致使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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