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暴雨安全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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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暴雨安全法规条例怎么做?台风常带来狂风、暴雨和风暴潮,给人类带来灾害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益处。台风给人类送来了丰沛的淡水资源,对改善淡水供应和生态环境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台风暴雨安全法规条例。

台风暴雨安全法规条例

台风暴雨安全法规条例篇1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于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明确,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应实施停课、停工。

记者从广东省气象局获悉,2014年,该局已与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社厅分别联合发文,建立以预警信号为停课信号及“提前通报、同时发布”机制。

此次出台的《条例》进一步明确,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即为停课信号。停课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在校学生(含校车上、寄宿)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在停工方面,《条例》规定,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台风暴雨安全法规条例篇2

减少台风灾害造成的损失,“条例”第十四条指出,本市建立财政支持的台风灾害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等产品和服务,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购买保险方式减少台风灾害造成的损失。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雍灵介绍:“巨灾保险是人大代表大会期间重点讨论的议案,目前市政府已经在跟其他保险机构进行沟通,怎样建立巨灾保险,珠海也会考察广州等城市的模式,具体内容很快就推出来,能更好的分散台风灾害带来的风险。”

规范预警信息的发布和传播

为规范预警信息的发布和传播,“条例”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发布与台风有关的气象、风暴潮、洪水等预警信息;并报防台风指挥机构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

同时,“条例”第二十七条指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台风预警信息。不得向社会发布混淆台风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或者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台风灾害预警信息。如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指出,台风期间,珠海授权防台风指挥机构根据台风发展的趋势发布或提前发布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应急处置措施;向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用抢险救灾所需物资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等。受台风影响可能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人员,应当按照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自行转移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集中转移。

如有未按要求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或者拒不执行人员转移的决定、命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抢险救灾结束后,防台风机构应及时返还征用物资,如造成物资损毁、灭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条例”还规定了物业所有者、经营者、物业企业等各类主体在台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应当采取的防御措施。如建设单位、业主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时,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共有设施设备、地下空间排水、物资储备、树木修剪加固等防台风安全管理责任。

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应当在每年6月底之前完成对树木的抗风加固或者修剪工作。应急救援、通信和电力主管部门在台风预警信号生效后,发生影响应急救援或者公共安全紧急情形的,有权决定对树木采取修剪、迁移、砍伐等必要措施,并按规定通报防台风指挥机构、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融合发展,此次“条例”也包含了珠海与港澳之间在预防台风方面的合作。

“条例”第十条指出,市政府应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行政区域防台风合作,在气象基础设施建设、监测预警信息共享、防灾减灾科研活动、防御措施通报、联防联动等方面形成常态化合作机制。

市政府应当加强与港珠澳大桥管理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部门关于口岸关停、路桥限行封闭等应急措施的会商沟通,并在重点区域建立台风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接收设施,及时、准确发布台风联防联动信息。

台风暴雨安全法规条例篇3

“条例”共51条,在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范,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为明确防台风工作组织体系和协同机制,珠海将建立覆盖市、区、镇(街)、村(居)的防台风责任体系,形成以市应急管理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的台风灾害治理格局;推动构建防台风信息共享、军地协同和粤港澳大湾区台风灾害联防联动机制。

此外,为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珠海将建立覆盖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防台风物资储备体系;建立健全电力保障、通信保障、用水保障和应急医疗保障机制;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抢险救援专家组,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以立法形式出台此项法规,进一步强化了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主体意识,提高全市安全保障的综合能力。

台风暴雨安全法规条例篇4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台风暴雨安全法规条例篇5

条例共五十一条,总结我市防御“天鸽”“山竹”等台风灾害的经验教训,在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范。

01明确防台风工作组织体系和协同机制

规定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建立覆盖市、区、镇(街)、村(居)的防台风责任体系,形成以市应急管理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的台风灾害治理格局;推动构建防台风信息共享、军地协同和粤港澳大湾区台风灾害联防联动机制;强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参与,倡导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防台风知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购买保险分散台风灾害风险。

02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建立覆盖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防台风物资储备体系,接受市防台风机构统一调配;建立健全电力保障、通信保障、用水保障和应急医疗保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地区综合性预案、行业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专项预案的编制要求;规定政府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抢险救援专家组,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03推动提升城市整体防灾减灾能力

坚持以防为主,规定建立台风灾前风险隐患排查及经费保障机制;支持推广先进防御技术,提高科技防风水平;提升规划建设方面的防灾减灾标准,要求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沿海路段和易受海水倒灌地区,规定供电和供排水设施选址符合防风排涝要求,沿海路段的地下停车场或下沉式建筑、设施的业主,要设置符合防御风暴潮、暴雨需要的挡水设备;加强台风监测预警能力建设,要求重要交通设施和公共设施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气象监测预警设施。

04规范预警信息的发布和传播

规定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发布与台风有关的气象、风暴潮、洪水等预警信息,并报防台风指挥机构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由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统一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营企业向社会发布,明确媒体、通信运营企业的播发义务;加强边远农村、山区、海岛、海域的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要求公共场所和乡村显著位置设立预警信息接收播发设施。

05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启动和执行机制

授权防台风指挥机构根据台风发展的趋势发布或提前发布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应急处置措施,依法征用抢险救灾物资设备;授权属地政府采取临险人员转移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封桥封路措施,明确公民配合义务;规定物业所有者、经营者、物业企业、旅游经营者、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等各类主体在台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防御措施要求。

06引领科学有序开展救援和灾后重建

规定应急抢险队伍和志愿参与队伍要服从政府统一调配;加强灾区危险品处置,防止次生灾害;要求政府优先组织恢复通信、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医疗等公共设施;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应急救援和灾后复产;科学做好灾情统计和评估工作。

07补充完善法律责任

鉴于我国气象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对灾害防御常见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在此基础上,对违规发布预警信息、拒不执行政府应急措施或决定命令、船主强令他人冒险从事水上作业、过错条件下的应急救援费用负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作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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