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天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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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天安全管理条例怎么做?“台风”一词,一说是由广东话“大风”演变而来,另一说是由闽南话“风台”演变而来。中心风力一般达到十二级以上、风速达到每秒32.7米的热带气旋均可称为台风。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台风天安全管理条例。

台风天安全管理条例

台风天安全管理条例【篇1】

据气象部门预测预报信息:8月31日,三个热带气旋在南海及西太平洋同时活动。对我省我市影响较大的主要是第6号热带风暴“__”,受其影响,9月2日至4日将有一次明显的降水过程,局部山区有大暴雨。

为防止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对我市建筑工地施工作业造成影响,请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防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施工现场加强自查,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重点是:基坑施工边坡及排水设施是否符合要求;脚手架的连墙件是否牢固;现场支模体系及所用材料是否采取固定措施;大型起重设备的。附墙装置及避雷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施工现场围挡及硬质围挡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特别要注意临时设施(彩板房)等是否符合安全牢固的要求。

2、台风期间,六级以上风力时各施工现场应按规定一律停止露天高处作业,台风来临时应尽量避免在临时建筑物(彩板房)内办公、休息,人员宜转移至主体已完工的建筑物内等安全地带。

3、台风过后,各施工现场必须对基坑施工边坡、大型起重设备、脚手架(支模架)、临时设施(彩板房)等进行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4、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各施工现场的台风前排查和台风过后检查工作。在台风期间加强巡查,如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5、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对台风天气的预警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妥善安排好台风期间的安全值班,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台风天安全管理条例【篇2】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抢险应急工作。

2.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3.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切勿随意外出,应尽可能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危房人员及时转移。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台风天安全管理条例【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第十二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工程建设标准,应当考虑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十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编制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第十八条 大风(沙尘暴)、龙卷风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护林和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定期组织开展建(构)筑物防风避险的监督检查。

台风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根据台风情况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冰冻发生情况,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地降雪情况,做好危旧房屋加固、粮草储备、牲畜转移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高温来临前做好供电、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准备工作,并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台风天安全管理条例【篇4】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20条规定,台风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如果三防指挥部要求在应急响应期间全市范围内实行“四停”(停工、停业、停市、停课),那么用人单位有义务遵守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仍然强行要求员工正常出勤上班的,员工可以拒绝,且此行为不构成旷工。

如用人单位以员工旷工为由对员工进行处罚,其处罚行为无效;如用人单位以员工旷工为由予以辞职,属于典型的违法辞退,要支付赔偿金。

台风天安全管理条例【篇5】

一、 在台风来临之前必须与当地气象取得联系,随时注意台风动向和时间。

二、 台风来临前做防台应急措施预案及措施。

三、 台风来临之前必须首先通知各施工队,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

四、 台风来临前必须做好电器设备防台风、防雨工作。

五、 台风来临之前应做好特别危险部位的'工作安排。

六、 台风逼近时安全股派人专门负责手机二十四小时开通,随时与各部门取得联系。

七、 台风副近前由安全股、项目经理部负责检查危险部位的工作安排落实情况。

八、 台风过后必须细心检查各种设备、设施安全状况。

九、 台风过后用电设备必须由电工检查后正常时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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