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雇未婚先孕女员工属违法行为

| 小龙
      张女士怀孕生子后,被公司以未婚先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雇。近日,顺义法院一审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向张女士支付赔偿金9000余元。

张女士于2010年到北京一家食品公司工作,年怀孕。公司认为其未婚先孕违反了相关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她出具结婚证、生育证等相关证明后为其调换工作岗位,或者终止妊娠后重回原岗位工作;如果她无法提交结婚证、生育证等证明,又坚持生下孩子,公司会与她解除劳动关系。

张女士坚持生下孩子,公司于年11月,以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她解除了劳动关系。张女士随后向顺义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称自己无故被辞退,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000余元,获得了支持。

仲裁期间,公司一方称,张女士未婚先孕,违法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关系。仲裁委认为,上述条例与办法并未显示在员工未婚先孕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的抗辩主张无法获得支持。

食品公司随后向顺义法院起诉,改口称张女士存在连续旷工的行为,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不需要向她支付赔偿金。对此,张女士否认旷工,称怀孕后已经向公司请假。

法院在审理时发现,食品公司所说的张女士旷工的日期,张女士已经办理了请假调休手续。公司解释称,公司是出于好意,认为张女士可能有特殊情况所以旷工,先假设她是调休,如果张女士没有将之前的班补上,再按照旷工处理。

法院认为,食品公司的上述解释不符合正常的考勤管理制度,该公司也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解释的情况真实存在,所以对该解释没有采信。法院认为,张女士已经办理了请假调休手续,不属于旷工,公司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据此判决食品公司向张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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