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江西宜春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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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从7月1日起,江西省宜春市将对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调整,宜春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将由1150元/月调整到1300元/月。

新调整后宜春市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

1、袁州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适用二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00元,非全日制用工调整为13.0元/小时;

2、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适用三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10元,非全日制用工调整为12.1元/小时;

3、万载县、上高县、宜丰县、靖安县、奉新县、铜鼓县适用四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60元,非全日制用工调整为10.6元/小时。

月最低工资不包括的部分:

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2、中班、夜班和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按照规定,凡与宜春市辖区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月工资不能低于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7月1日起未达到新标准的应调增到新标准。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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