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职业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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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职业病防治条例

有关职业病防治条例(精选篇1)

1. 目的

为了搞好我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制定本单位20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 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2.1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

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公司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2.2.1 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

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

2.2.2 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

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

2.2.3 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

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2.2.4 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

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3.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3.1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

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单位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 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 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2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

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3.2.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2.2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2.3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3.2.4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3.2.5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3.2.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4.1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4.2 建立职工的《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

5. 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 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 对从事有毒有害等作业的特殊管理。

6.1 有毒有害作业是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严重职业病的主要作业,其危害后果特

别严重,其危害往往是群体性的,且致死率、致残率很高,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给用人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6.2 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

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连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6.3 特殊管理措施还包括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监管手段。如实施许可制度,即作业许

可和人员资格许可。作业许可是指用人单位从事有毒有害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作业。人 员资格许可是指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职业的人员,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通 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也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特殊职业 病危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有关职业病防治条例(精选篇2)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治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安全及相关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根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分轻重缓急,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严重影响职工健康、安全的问题,制定本计划。

一、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况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组织公司员工参加职业病卫生教育培训、学习活动,树立职业病防范意识。

三、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进入生产区域一律禁止吸烟,车间吸烟区要配备灭火装置。

四、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高温作业与其他站位作业场所分开,夏天必须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五、安装维护好车间、仓库的通风装置,保持空气畅通;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六、仓库、生产车间调墨区按要求对化学物品定位放置,做到标示警示清晰,所有油墨、溶剂由专管人保管做好收发登记。

七、对生产办公现场每年不少于一次环境卫生检测,并向公司全体员工公布。

八、每年组织开展实施应急预案一次,并时时调整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其适效性。

九,定期组织存在职业危害病工种、岗位的员工参加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十、认真贯彻落实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合同条款,维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

十一、做好新招人员和辞退人员进行体检,中途辞退人员健康体检必须到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作职业性健康体检,发现异常及时在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及时救治上报。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国法定职业病包括: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等。职业性危害因素是指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这些因素主要包括:

1.化学因素:如“天那水”“清洗剂”等有机溶类毒物;铅、汞、锰等金属毒物;矽尘、石棉尘、煤尘等生产性粉尘。

2.物理因素:如高温、噪声、振动、紫外线、x射线、微波等。应尽快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诊断机构会根据你的病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既往健康状况、原工作场所以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情况以及实验室检查资料等作出诊断。

劳动者享有八大权利,包括对健康检查的知情权、培训权、特殊保障权、检举控告权、拒绝冒险权、参与决策权、职业健康权、损害赔偿权。《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健康保障的义务、职业卫生管理义务、保险制度、报告义务、卫生防护义务、减少危害义务、职业危害监测义务、不转移危害义务、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培训教育义务、健康监护义务、事故处理义务。

有关职业病防治条例(精选篇3)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保护员工健康,促进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1、根据我公司存在主要职业职业危害因素特点,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及职业中毒的发生。

2、自觉接受卫生监督机构对我公司的监督检查,对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予以改正。

3、按规定每年接受有资质的卫生检测机构对我公司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和检测机构所提出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公司防护设施改造的工作。

4、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公司内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对现有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员工,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并根据体检结果做出妥善安排和调离。今后坚持做到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记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如实告知本人。

5、加强对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查,保证通风排毒设施正常运转,并定期维。对工作的防护用品定期更换,并监督工人在上岗时佩戴。

6、工人在使用有毒物品时必须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使用和保管,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

7、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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