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个人上半年工作总结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实习生几乎已经成了大学生步入社会的必经之路。然而即使随着实习生的数量不断增多,实习生受伤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但法律上对实习生权利的维护仍未完善。
实习生受伤,算不算工伤,能不能找用人单位索赔?
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实习生索赔案。
小林今年23岁,福建长汀县人,事发当时,他还没有毕业,仍是在校大学生。他是在取得毕业证书前,就进入厦门一家工程公司工作。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小林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过,公司也有对小林进行考勤,并为他提供住宿。而且,根据银行账户支付记录,公司曾给小林发过“工资”。
3月17日,小林跟随公司员工到厦门大学附近一处地方卸货时,突然,货物当中一枚飞出的螺丝击中他的鼻梁,小林当场受伤流血。
小林受伤后,当天就被送往医院治疗,在小林住院期间,公司先后为他支付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用。
出院后,5月18日,小林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是,由于未能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小林的工伤申请最终未能如愿。
随后,小林又起诉到思明区法院,请求判决确认他和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林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小林的诉求。法官说,小林虽已年满18周岁,但是,他进入公司时身份仍是在校学生、尚未毕业,尚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据介绍,由于不存在劳动关系,小林的情况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他也因此无法向公司索赔。
焦点争议 :实习生受伤,算不算工伤?
在法庭上,小林说,虽然还没签书面合同,但他已经算是公司的员工,因为,公司曾给他发过“工资”。根据银行转账记录显示,3月15日、4月16日,公司先后两次通过银行支付给小林844元、1800元,银行交易信息摘要为“代发工资”。
小林说,这些证据表明,他和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他的受伤就该认定为工伤。
对此,公司反驳说,小林来公司实习时,还是在校大学生,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既然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小林在校期间,经历了好几次实习,难道说每一次实习都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还说,小林提供的个人银行卡明细中的“代发工资”,并不能说明那些钱就是工资项目,因公司每月15日发放工资和实习生的生活补助等各项费用及报销费用,都是通过公司网银发放,在银行交易信息摘要上均体现为“代发工资”。
学生说法:“免费劳动力伤不起”
今年年初,人社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大中专学生实习期间遭遇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理由是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这一意见,引发社会对实习生群体生存状况的关注,不少学生直呼“伤不起”。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表示,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属于工伤,并称拟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
在采访中,不少大学生对此表示,“当免费的劳动力也就算了,如果连最基本的人身安全都不能保障,这对我们太不公平”。
专家呼吁 :强制为实习生买商业险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目前多数实习生的工伤保障处于空白状态,一旦发生重大工伤,很容易出现学校和用人单位互相扯皮的情况,最终受伤的还是实习生这个弱势群体。因此,强制购买商业保险是目前符合实际的做法。我建议,针对不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的企业,可以出台相关的处罚条例,监管到位。
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在实习期间,不能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具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因此,实习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偿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不过,并非所有实习生都不能获得工伤赔偿,也有例外,比如已经毕业的实习生,如果其不隶属于学校管理,与用人单位之间又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就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应该获得工伤赔偿。
实习生作为弱势群体要学会自我保护,如有危险工作要做好防护措施。另一方面,企业如果遇到实习生受伤也不要一味地逃避,保护自己的员工不受伤也是企业所应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难道不是吗?